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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2-24

质押合约

普莱德戈尔:

统一社会信用**:

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质押人:

统一社会信用**:

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质权人在XX、XX、XX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以相互遵守。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1.1 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主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数和(小写)元,具体金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1.2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为XX-XX-XX-XX-DD,具体贷款期限和利率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质押标的物

2.1、出质人应当以其(统一社会信用**:股权质押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的股息、红利、股份赠与等收益)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并完成股权质押登记。 质权人是上述质押物上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质权人。

2.2、《质押标的物清单》中记载的权利与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质押证书或者质押证书或者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质押主体为质押标的物。

2.3、质押标的续展新的权属证明或者其他权利,导致本合同的“质押标的清单”或质权人收到的质押凭证、质押证与新权利证(明)或登记机关登记簿的有关记录不一致的, 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四、出质人应当最谨慎地维护质押标的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质押标的因超过规定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效、折旧。 质押标的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2.5、质押标的的孳息由质权人领取; 孳息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一部分,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当优先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2.6、质押标的物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变现的,出质人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3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手续费、电信费、杂费等), 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价费、拍卖费、公证费、服务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标的物的登记或者交付

4.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双方应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出质人应当在质押登记完成之日将质押证书、质押登记文件原件和其他权利证明交由质权人保管。 出质人应当保证在上述期限内将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股权的唯一质权人。 质押登记费由质押人承担。

4.2、本合同生效后,质押标的物以发行股份、公积金转换、股权分割等为标的,衍生股权成立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自出质人正式取得衍生权益之日起[10]日内办理衍生股权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4.三、质押的实现需要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出质人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第三人,并督促第三人履行相关义务。

4.4、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内向质权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在支付本合同项下应当由出质人承担的全部费用后返还质押标的物证明。 质权人返还质押标的证明时,出质人应当当接受,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质权人无异议; 质押人已登记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向质押人办理质押登记的注销或者签注事宜。

第五条 质押合同的效力

5.1、主合同无效的,本合同不自动无效,出质人仍应当与质押标的物承担担保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债务人、出质人、质权人有过错的,各自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2. 如果本合同的条款或条款的一部分已经或将要失效,则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不影响本合同、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6条 主合同的变更

6.1、质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条款的,出质人约定承担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责任,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

6.2、质权人的担保责任不得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减少:

6.2.(一)质权人或者债务人的重组、兼并、兼并、分立、增减、合资、合资、更名;

6.2.2、质权人委托第三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6.2.3、质权人因各种原因未达到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而出借贷款的。

6.2.4、债务人改变融资目的的。

6.3、主合同项下债权人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协助质权人和第三人办理质权变更登记手续。

6.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者债权的转让尚未生效、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的,出质人仍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向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押人处分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7.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标的物。

7.二、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置质押标的物所得价款或者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 质权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第8条如果采用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处理上述款项,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的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标的物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损失情况,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 质押标的因出质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时,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物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担保。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给予质押标的、再质押或者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

7.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其知悉或者应当知道对质押标的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股份转让、重组、合并、分立、股权改制、合资、合作、 合资、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经济纠纷、质押主体权属纠纷、宣告破产、暂停营业、停业、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等。涉及质押标的物的处分或者权属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8条 第三方的阻挠

8.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人对质押物(或者质押物及其项下的动产)作废、没收、强行追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留、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质人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消除或者补救损失扩大; 质权人提出要求的,出质人应当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标的物价值减少或者质押标的物发生前款情形的,质押标的物的剩余部分仍应当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出质人因上述原因获得补偿、补偿的,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上述款项,出质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8.2.1、经质权人同意,用于对质押标的物下的财产进行修复,以恢复其价值;

8.2.2、提前偿还或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

8.2.3、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8.2.4、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出质人应当自由处分。

第9条 质押权的实现

9.1、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者提前宣告到期债务,或者违反主合同其他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标的物。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以贴现、出售、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标的物。

9.2、本合同《质押标的物清单》中记载的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质押标的物价值(以下简称“暂定价值”)并不表示质押标的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置质押标的物所得价款净额后扣除各项税金和费用。

质押标的用于清偿质权人的债权的,不得以上述暂定价值作为质押标的物清偿质权的依据,质押标的价值由双方依法协商或公允评估确定。

9.3、质权人在支付了销售、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鉴定费、拍卖费、转让费、税费等)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返还出质人。 出质人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后仍有剩余价款的,剩余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其他债权。

9.4、出质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质权人可以对质权标的物以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先放弃质押或者处分质押标的物为前提。

9.五、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实现质押。

9.6 无论质权人是否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无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有效,质权人是否对其他担保人有债权,第三方是否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以及债务人是否自行提供其他担保,无论质权人是否放弃其他担保权或者变更担保权益的登记顺序和担保债权的数额,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得减少或者减少,质权人无需事先执行其他担保; 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出质人按照《质押协议》的规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7、出质人约定,即使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因债务人清算、质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或者其他原因而部分消灭的,出质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担保范围内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9.8、出质人在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全部清偿的,出质人承诺其对债务人或者其他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或追索权的请求(包括事先行使)不会对质权人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并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质权人利益的实现。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

具体而言,在质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1)出质人同意不向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求偿或者追索权;出质人因任何原因实现上述权利的,应当优先使用所得款项清偿质权人的未清偿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物权作担保的,出质人同意不以代位求偿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主张抵押物或者处分后取得的价款,上述抵押物和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的未清偿债权。

3)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为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的,出质人根据上述反担保取得的款项优先清偿质权人的未清偿债权。

9.9 出质人充分意识到利率风险。 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利率政策变更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者算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当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出质人还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

第十条 出质人的声明和承诺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0.1、出质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的法人,且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质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不存在可能导致出质人在担保期内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现有或合理预期的因素。

10.2、出质人具有担保人的法律资格,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出质人公司章程或出质人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内部主管部门和/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授权。 因质押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质保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质权人遭受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10.3、出质人确认已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全部内容。

10.4、出质人合法拥有质押标的并享有处分权,质押标的物不属于禁止流转的财产,不存在权利或权属纠纷的瑕疵。

10.5、质押标的物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其他共有人,但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10.6、质押标的物(及其项下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通知质权人的瑕疵或者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标的物(及其项下财产)的转让受到限制、监管、出租、留置、 拖欠购款款、维修费、国税、损害赔偿金等,或质押标的物已由第三方担保。

10.7、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标的物、权利证书)均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10.8、质押人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违反质押人的法律和合同义务。

10.9 质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其变现质押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存单、仓单、提单、提单、应收账款)变现质押的,出质人保证第三人不主张抵销、留置或者其他抗辩,第三人与出质人之间的任何约定均不限制质权人的质押变现。

10.10 无论出质人是否已经或者将要与债务人或者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担保人订立反担保协议或者类似协议,该协议均不损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10.11、质权人同意质权人应当从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部门核准的信用数据库查询质权人的信用状况,同意质权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主管部门核准的信用数据库提供质权人信息。 质权人出于商业需要,在征得出质人同意后,也可以合理使用、披露出质人的信息。

10.12、质押人违约的,质权人有权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并有权通过新闻公告。

10.13、出质人充分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向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且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向表述均属实。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以行动明确明示或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出质人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的陈述和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误导的, 质权人可以书面通知出质人更正其违约行为,出纳人自出纳前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更正违约行为的,质权人有权单独或者共同行使下列权利:

11.1.1、要求出质人在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11.1.2、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

11.1.3、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11.1.4.质押标的物处分,质权人有选择权[第八条]。第2条]后三项约定的办法之一,应当处置质押标的物所得款项,出质人应当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1.1.5. 法律允许的其他补救措施。

质权人因质权人违约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质权人应当向质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2.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3条 其他

13.1 保留权利。

13.1.1、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影响或排除其在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因违反或迟延而放弃、放纵、优先或暂停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视为放弃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利益,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得影响、阻止或妨碍继续行使该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也不得使质权人承担对出质人的义务和责任。

13.1.2、即使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推迟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者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得减少或者减少,但质权人减少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也应相应减少。

13.2 义务的连续性。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是连续的,在合并、重组、更名等后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主体具有充分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债权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受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和文件的影响, 也因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质、公司章程变更及性质变更等原因。

13.3 债务人的解散或破产。

13.3.1、出质人知悉债务人已进入解散或者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能够及时参与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提前行使追偿权。

13.3.2、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质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约定重整计划的,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而损害,质权人的担保责任不减免。 出质人不得在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下对质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13.4 通知。

13.4.1、本合同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书的送达地址,以及合同纠纷发生时有关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下:

出质人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

联系:**

E-mail: 邮寄地址:

质权人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

联系:**

E-mail: 邮寄地址:

13.4.2、双方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不诉讼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书的送达,以及合同纠纷发生时的相关文书、法律文书,以及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

13.4.3.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快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

13.4.4、如一方通讯地址或***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更通讯地址或***的一方承担。 本合同非诉讼中各项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通知,自一方当事人将通知寄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后5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双方同意,因邮件由他人签字或无签收退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13.4.5、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履行向仲裁机构和法院送达变更地址通知的义务。 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服务地址不准确,当事人无法实际收到法律文书, 或者在送达地址等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或者指定收件人拒绝按照程序签字的,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送达时表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履行通知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在送达时可以直接以邮寄方式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也应视为因合同约定而送达。

13.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6 对于本合同未涵盖的事项,双方可以单独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各方各持有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第14条 质押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清单如下:

下面没有文字)。

(此页面上没有文字,已编号。质押合约签名页)。

Pledgor:(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盖章)。

YYYYYYYYYYYYYYYYYY

质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盖章)。

YYYYYYYYYYYY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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