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张大就是张。
三是李四的长子,二是张。
3.李四的大女儿。 2009年10月8日,张三以张大律师的名义与刘阿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张大(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刘阿豆)(以下简称乙方),张三也签订了合同。
法院判决]1、撤销福建省甲县人民法院(2020)民文第0623民初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二、刘阿斗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大额租金219273250 美元和占用费 13707363元; 3、刘阿斗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大户房修复费101920元; (四)驳回大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5.拒绝二张和二张。
3.李斯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基于本案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载明出租人为大丈的事实,张三只是大张的**人,尽管张某在合同签订时已签约。
3、李四是其中租赁物(B室)的所有人,但在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不限于租赁物的所有人,非财产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租人获得收益,只要租赁物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第三人不干涉。承租人的使用收入,又不是所有权人,必须是合同的出租人,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出租人应为大丈。表。
3、李四不是合同的出租人,但涉案房屋B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已转让给张某。
3、李四改名二章,但因二章缺乏继承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不为涉案合同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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