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其产品的竞争力和商业秘密的泄露,许多技术型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时会与员工达成竞业限制协议。 一般情况下,当大多数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会考虑到员工的竞争性质,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也会支付正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如果遇到有同样做法的公司,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这个案例,希望能告诫大家的工作! 本案中的公司信息及个人信息被隐藏和替换,并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A公司离职时发出的通知函,李某某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至于李某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李某某离开公司后,即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社保缴纳单位为上海B公司,上海B公司为C公司关联公司。
A公司要求赔偿金是有事实依据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某被法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的判决。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诉主张其无法获取A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人员范围。 但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李某某还申请仲裁,起诉李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李某是被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抗辩, 盘问等意见,即放弃抗辩、盘问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范围,其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A公司举证的证据材料,以及依职权获得的材料。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你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我们一定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职工一定要有劳动风险防范意识。 证据收集建议您遵循以下行:
首先,如果条件满足,请尝试收集书面证据。 例如,工资单、公司发出的通知副本等。
其次,在没有书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一些电子证据。 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三,在与公司博弈的过程中,您可以将您的个人书面意见以书面形式邮寄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份书面意见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写成,这样子操作才能更有效。
无论我们工人在什么样的公司工作,都有可能被公司解雇或解雇。 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多学习劳动维权技能,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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