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它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的事实,可分为拒绝出资、无法出资、虚假出资和撤回出资。
a.拒绝捐款是指在设立协议或者认购股份协议成立后,股东拒绝按照规定出资的。
b.无法投稿是指由于股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产权转让前出资的不动产损坏或灭失等,导致无法履行出资义务。
c.虚假贡献它是指它声称自己出资了,但实际上并没有出资,其性质是欺诈性的。
d.出资的提取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提取已缴纳的出资额或验资,具有欺诈性质。
不完整的性能也可以称为性能不佳是指股东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金额全额缴纳,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出资的实物产权、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额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确定的价格。
性能不当是指在出资时间、形式或形式上不遵守规定的,包括延迟出资和有缺陷的出资。
a.递延出资是指股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出资或者办理实物等产权转让手续的。
b.有缺陷的供款它是指股东以非货币出资交付的财产的权利或物的缺陷,例如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股东对出资义务的违约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不履约和公司成立后的不履约。 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可能导致公司倒闭,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可能导致注册资本变更或公司解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撤销公司。
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能导致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 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股东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虚假申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逃资罪等。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案件审理中的普通股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类:
1、虚假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但未实际出资并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虚假银行收据和报表,无实际现金流转的虚假验资报告; 以虚假实物出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 实物捐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通过借款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代股东将资金转入验资账户,完成验资后立即返还,或者干脆依靠代理机构的设立、验资、许可的一站式服务,无出资设立的公司也应称为虚假出资。
2、出资不足纠纷
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在约定期限内补足出资的情形。 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出资仅履行部分出资义务; 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价格。 交付标的物上存在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对公司占有、使用、处置标的物的影响,都是出资不足的表现。
3、逾期出资纠纷
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的情形。 《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并规定了初始出资额限额。 实践中,股东的初始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始出资后,未履行分期出资义务,就会产生常见的纠纷。
四、出资提取纠纷
出资撤回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法提取出资的行为。 撤回出资的具体表现包括:公司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报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的债权关系转出出资; 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其他未经法律程序提取出资的行为。
五、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出资提前到期是指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股东被剥夺期限利益,并使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而不考虑股东认缴的未届满出资期限的情况。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会议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该期限的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要求尚未满出资期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两个例外:
a.公司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用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已满足破产事由,但不申请破产的;
b.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当实行认购登记制度,认购登记制度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非法人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贷、自然人名义、商誉、特许经营权、担保财产等形式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方式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化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作为出资使用的财产除外。
对用作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鉴定核实,不得高估、低估。 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认缴出资额。 股东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金额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全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不得撤回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回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时交付或者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提取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撤回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提取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注册公司注册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申报注册资本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或者提取出资罪】公司创始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提取出资,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少于虚假出资额或者提取出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十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后续中,我们将分析几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to be continu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