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保持廉洁廉洁,铸就拒腐变质的坚实底线)。
**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如果不诚实、不自律,就没有骨气。 《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第十二部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保持廉洁正直的政治本性”。 《条例》重点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能触及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做清道明、廉洁做事、防腐、永不沾湿、警惕不干事。
一是贯彻落实党章要求,丰富和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总体要求。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反对特权观念和特权现象”的内容。 党章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成员”。 全体共产党员不得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谋取个人利益和工作职责以外的任何私人利益或特权。 为贯彻落实党章要求,《条例》在第94条第1款中增加了“反对特权观念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表明了我们党本着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指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作用。 为党办事、造福人民,自觉反对特权观念和特权现象,正确对待和处理公私、义利、廉洁、节俭与奢侈、苦与乐、亲和纯洁的关系,公正、诚实地使用权力。
二是细化完善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推动从严纠“四风”。 制定实施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率先以身作则,坚持纠“四风”与建设新风并举,筑好八条规定的堤防。 但现在,享乐主义和奢侈现象时有发生,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变异行为暗中滋生。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针对性处理,并针对纪律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丰富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八项规定精神。 在第九十八条中增加第二款,明确了以讲课费、项目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罚规定;第114条增加了对不分青红皂白分配利益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类接待。 同时,《条例》与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和办公场所的规定相一致,在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增加了违反会议活动管理条例的包罗万象的条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增加了擅自出租、借用办公场所,做到密切关注,不放过一寸, 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和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惩戒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全周期管理。 **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退隐搞腐,或者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次修订的《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党员离职后的违法职业行为,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的统一。 新增第106条,明确规定离职的党员利用原有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影响,为亲属和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谋取利益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利用原有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其亲属和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党员离职后的党性意识和党纪,做到离职不离职、退休后不褪色。
四是落实廉洁模范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的违规行为监管。 **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作表率,从自身做起,不断净化自己,自律己,诚实守信,管好身边的亲戚、朋友、工作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始终严格要求党员和领导干部加强对身边亲属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遵守道德、守纪、守法。 在纪律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亲友谋取私利的私人武器,支持和纵容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影响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条例》在第104条第2款中,充实了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协助亲属管理贵重、特殊产品等特殊资源的处罚规定,完善了第一百零七条对亲属违规经营、办企业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规定,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廉洁用权、廉洁自修身、廉洁家庭。
本文发表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01期,作者:曾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