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把银行卡给别人,就能轻松躺下赚钱,真的有这么好的事情吗?法律意识薄弱,贪图一时之利,已成为犯罪。
案例回顾。 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被告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5家不同银行实名开立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水,并收取福利费,涉案银行卡金额共计941余元,被告吴某从中获利9011元。 他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4起,总金额10400元。
据检察官说。
承办此案的检察员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和结清援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吴某的认罪情况、犯罪事实、情节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二、依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判决
首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二是追回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9011元,上缴国库。
法律条款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审理量刑。
西方检查的提醒。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技术传输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
西建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物品,不要轻易出租、借给他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萌芽一刻贪吃误入歧途,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
云南网记者 何景斌 记者 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