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人们获得几张银行卡和**卡
或者把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账户
向他人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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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办法赚钱
事实上,他们已经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所有人:天上不会有馅饼!醒!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工作类型越来越多。 花钱出租银行卡和身份证赚零花钱,帮别人“跑分”,这些看似“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本文梳理了“助信”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帮助您提高警惕,不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1. 什么是教唆罪?
协助和教唆“,全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故犯地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通俗地说,“诈骗者**”是2024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犯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这一犯罪行为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蔓延。
协助和教唆的常见形式:
1.帮助犯罪分子进行付款结算。 主要表现为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个人收款码等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向不法分子借钱或转账,为结算支付提供辅助。
2.为犯罪分子提供通信协助。 主要表现形式是帮助犯罪分子制作**、发送短信等。
3.为犯罪分子开发软件,提供一流的生产等。 主要表现为诈骗、传销等交易软件的开发,以及相关诈骗**的产生。
4.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5.为犯罪分子提供广告和促销。 表现为为不法分子发布欺诈软件、虚假广告等网络宣传,同时利用QQ号和**吸引粉丝,进行虚假宣传。
2.生活中哪些行为构成教唆罪?
1.“两张牌”类
是指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指他人租赁,**银行卡(包括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包括数据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或转移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资金。 绝大多数案件是“两张牌”的案件。
2.“运行分数”类别
它是指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到特定平台对于网络犯罪团伙转移帮助从而“清洗”赃款。
3.“吸引粉丝”类别
它是指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将其提供给他人外展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招商引”、“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然后让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4.“技术”类
是指知悉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通过设置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罗曼堡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经营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助人(即“上位家庭”)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够得到确认,即使被帮助人尚未被审判、尚未依法判决,或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它也不会影响认定实施人协助、教唆犯罪的,构成犯罪。
三、认定他人“明知”犯罪?
上述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但认定帮扶信托罪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很多加害人往往辩称,在实施相关帮扶行为时,并不知道“上线”在做什么,但并不是说“不知道”就不能认定加害人“明知”。一般而言,行为人除了承认“明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1.常规
1)经监管部门通知后实施相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或方式明显异常;
(四)专门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或协助;
(五)经常采取秘密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督、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租借,**两卡“的情况
1)跨省或多人团伙分批办理、购销“两卡”;
2)租借**两卡后,接到公安、银行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通知,告知其租借的“两张卡”和**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继续租借,未采取补救措施
3)租赁和**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并协助解冻,或注销旧卡,申请新卡,继续租赁
4)租赁或**的支付结算网络账户(如支付宝账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并协助解封并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
5)事先串通,设计对调查的回应
6)曾因非法买卖“两张牌”或信用处分、训诫,购买、租赁“两张牌”而受到处罚的;
在做出具体认定时,会综合考虑演员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时间和方式、利润、出租次数、“两张牌”数量、演员的供述等因素,综合考虑演员的正当理由做出判断。
四、教唆、教唆罪的定罪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再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一定构成帮扶罪,需要构成帮教罪达到“加重情节”。,情况如下:
a) 对于三除上述主体提供协助外,向同一主体提供协助三次以上者除外;
2)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3)通过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0,000元以上;
4) 非法所得10,000元以上;
v)。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还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 因被救助人所犯的罪行而造成严重后果
有的演员是租来的,**两张卡“后再也不会了银行卡后续银行流向存在不确定性,但因为没有超过演员出租和**两张卡的时间”。总结意向性的范围,银行对账单还是会直接影响到加害人的定罪量刑,这样的行为无疑是“把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里”。
5. 协助信托行为还可能构成哪些其他犯罪?
教唆教唆罪本身就是刑罚较轻的犯罪,但教唆教唆罪也可能构成其他刑罚较重的犯罪
1.欺诈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与诈骗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移现金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得益的犯罪
为网络犯罪团伙转移赃款或者向他人出租银行卡,明知是赃款而帮助转移、提取现金的,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所得的犯罪(法定最高刑期:有期徒刑7年)。
3.妨碍信用卡管理
在“两卡”型信用产业链中,有“卡商”和“卡农”两类角色,以“卡商”买转信用卡为业务赚取差价,而“卡农”则自行或通过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两卡”。 其中,“卡商”购买或倾销5张以上卡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10年)。
4.“黑吃黑”盗窃
有的犯罪分子向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后,再将卡内的钱拿出来,通过挂失或补发银行卡等方式据为己有,或者在帮忙“跑分”时私自扣留部分资金,在帮信的情况下就是“吃黑”, 而“吃黑”不会因为标的不义之财而合法化,但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和盗窃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数项罪并罚。
6. 被怀疑协助和教唆信任会有什么后果?
(一)处罚的后果
构成帮教罪的,依法处罚不到三年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单处罚金。 换言之,违法者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是:罚款一次;拘留1至6个月,并处以罚款;处监禁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2)附带后果
除了“狱祸”“犯罪记录”和党政惩处外,其他方面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1.个人信用报告
对因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如协助信托等)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银行卡、账号、账号等功能,停止非柜台操作、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纳入其信用记录。 可能被雇用。
2.退出受到限制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可以决定自刑罚终结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三年内不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7. 吸引帮助者和信徒的常见“策略”
许多团伙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无意实施犯罪行为,起初也踏入了网络犯罪团伙的圈套,逐渐成为“工具人”。
a:“用自己的银行卡跑计分表现,参与赌博,把商品转给线上直播”;
b:“如果我的信用信息有问题,我拿不到银行卡,所以我可以向你借用”;
c:“把你的银行卡借到我的**店收款”;
d:“不管你有什么样的信用,把银行卡给我,我帮你申请贷款”;
8. 如何打击欺诈和防止欺诈?
运气心理不可取,小利不能贪心。 出租银行卡、拉人入群的行为看似“无害”,但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可以“无形杀人”。 在真实案例中,有很多被骗学生不知所措,跳楼身亡的案例,令人心痛。 提醒大家不要随意租借、借贷、**自己的银行卡、**卡及各种支付账户,警惕“助信”,不要当“工具人”。 如发现收卖卡,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不要相信陌生的电话,不要**未知**APP,不要点击未知**链接,谨防上当受骗。 面对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和卡陷阱,我们必须保持警惕,未雨未然,不要情绪化,强化反诈意识,及时完善国家反诈中心APP,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钱袋子,防止他们因贪心而掉以轻心,意外走上犯罪之路,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9、“帮教唆犯罪”真实案件6种。
近年来,帮幔纵信犯罪呈高趋势,绝大多数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因为贪图一时的微利而不惜突破刑事壁垒,成为首当其冲实施他人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 接下来,我们来仔细看看一些你不知道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当初租两张卡赚点钱,简直就是赚来的,结果却被判入狱6个月
案件基本案情:2024年2月,被告人郭某勇因有机会购买保健品,认识了曹某,从曹某那里得知,他帮忙拿到几张银行卡和**卡,就能轻松获得报酬,在家失业的郭某勇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机会。 虽然他知道别人的银行卡被收起来用于网络电信诈骗,但他还是去银行开了一张新卡。 郭某勇为了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出于个人目的。 郭某勇将银行卡、U盾牌、**卡交给曹某,双方也约定每15天以现金结账。 2024年3月,6名被害人先后将资金转入郭某勇提供的银行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 案件侦破后,被告人郭某勇被逮捕并带入案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郭某勇的供述,曹某屏蔽了他的微信,没有向他支付任何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勇明知租用两张卡背后隐藏着网络电信犯罪,但仍向他人提供实名经营的银行卡和**卡,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郭某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组织他人申请银行卡居家使用,构成帮信罪
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组织范某等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物品,并交给他人用于帮助他人犯罪,银行支付结算总额约为1638亿元,相关诈骗案件合计金额约2990亿元33万元。 被告华联系被告纪等人,银行结算总额约4270万元,相关诈骗案件总额约87万元。 被告陈某联系杨某等人,银行支付结算总额约2010万元,相关诈骗案件合计约30起60,000元。 七名被告共获利12840元。 案件侦破后,被告人周等7人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案情,并将违法所得全部返还金湖县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等7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向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犯罪。 被告人周等7人依法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将返还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因借出“空壳”公司公章、公司账号被判犯协助信托罪
案件基本案情:2024年2月,卢某急需用钱,想贷款,于是找了网贷中介。 中介帮卢某买了一张去云南借贷的机票,到达云南后,陆某按照中介的要求联系了“银行贷款经营者”,将身份证交给了“经营者”。 卢某在“经营者”的安排下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并办理了公司账目。 陆某知道银行账户不能出租或借出,也知道对方要求拿走公司公章、公司账户和U盾是不正常的要求,但他仍然抱着借出账户不会损失任何东西的心理,交出了公司账户。 经核实,该账号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单向收入流达400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借出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犯罪。 被告人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四:收集、出售大量微信账号供他人收费使用,构成帮信罪
案件基本案情:2024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新伙同马(另案办理)等人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集、出售大量他人微信账号(包括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并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其中,马某新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群”和“商家”群中反馈***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并提供3起与***码相关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5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借人贩子微信账号,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犯罪。 被告人马某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5:“跑分”一年十个月的牢期用完了,应该有办法赚钱
案件基本案情:2024年6月,被告刘某因喜欢玩网络游戏而结识了玩家“飞鸟”,在一次聊天中,“飞鸟”告诉刘某,他“快来”了一张海外**银行卡,并牟取了巨额利润。 自以为找到了赚钱方式的刘某,立刻开始歪歪扭扭地想,前后买了14张银行卡卖到海外,赚了点小利。 尝到甜头后,得意洋洋的刘某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继续通过非法手段牟利,雇佣他人,利用别人的银行卡洗钱,按照上家人的指示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卡,然后提取相应的积分,也就是俗称的套利“跑点”。 与之前不同的是,这次刘某退居幕后,还扩大了“经营规模”,组织雇佣李某伟、胡等人购买银行卡绑定刘某提供的手机,先后在宜昌、宜都等地“跑点洗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取得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案团伙共存银行卡20余张,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3200余万元,涉案成员共获利9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雇佣他人,利用他人银行卡洗钱,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犯罪。 被告人刘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6:邦鑫还想“吃黑吃黑”,让自己成为聪明的罪犯
基本案情:202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结算资金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他人。 经查,吴某某经办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其中农业银行卡账户共计支付金额50.47万元,其中余某某等6人支付总金额25.05万元。 以及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86242总额77元,其中石某某等6人共支付51495元。 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填妥的中国农业银行卡、U盾牌、手机卡**交给杨某某(另案办理)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并收取出售该卡费用1000元。
后来,吴某某与他人合谋,通过报失、提取现金等方式,窃取卡内资金,次日前往福州某农业银行,吴某某在柜台取出卡内资金11万余元,将赃物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可能用于结算资金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他人使用,已构成帮教罪。 其后,吴某某与他人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提取现金等方式“截获”卡内赃款,该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事拘留后救出亲人后,在看守所里真正的37天生活是什么?《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全过程工作》一文中明确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时限和办案流程委托人办理案件最完整的刑事案件办理期限(1-6)及相关法律依据不成功,以及委托费能否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