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网络直播的纠纷频发,直播的语言风格是否受版权保护?
目前,在一些涉及网络直播的纠纷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直播的语言风格在一定条件下也受著作权保护。 这种观点在业内是有争议的。
在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不仅是区分作品与非作品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元素的基本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伸到表达,而不是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至软件开发中所采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也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根据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需要区分作品的内容和构成作品内容的创作手法,例如,在绘画中采用撒盐的手法来表现雪花的空灵性,以及使用浅灰色来强调气氛的压抑;文学写作中对比、伏笔、对比的运用,都属于创作技巧或创作技巧的范畴。 它们不是内容本身,自然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即使它是作品的一部分,如果它过于抽象,它也会落入“思想”的范畴,不会受到保护。 一方面,由于抽象内容而趋于简单的“创造力”不值得保护,如果受到保护,就会阻碍他人的自由创作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内容越差,就越有可能它已经存在,在社会上很常见,应该在公共领域。
一种语言风格是否构成一部作品,首先取决于语言风格的含义。 在修辞学中,语言风格通常被定义为“言语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或“个人融入特定创作过程的方式”,或“通过语言中介表达思想的方式”。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多地将“风格”理解为某种品质,即在一个人或某件事上表现出的某种常数,特别是可识别的特征。 “语言风格”是指“语言使用者的个人审美情趣中,语言元素和语言表达手段所传达的整体审美风格”,或“交际参与者在主观和客观因素的指导下,利用语言表达手段的特点所传达的风格和氛围”。 比如,人们经常用“清新雅雅”来形容李白的语言风格,用“郁闷而沮丧”来形容杜甫的语言风格。 更具体地说,语言风格体现在一个人更不断地选择语言表达上,例如单词选择、人称代词使用、语气、标点符号等。
所谓直播语言风格,是指主播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使用的表达方式和元素,不仅与主播的个人语言能力有关,还受制于外部网络直播环境。 “语言风格的确定,以及以这种方式而不是以这种方式选择和安排语言材料,与某些交际目的、任务和某些交际环境密切相关并受其指导。 比如直播间某知名主播的语言风格是口语化的,经常使用感叹句、短句、夸张的语气,还频频混杂语言代码,比如“天哪,买吧!“我打开,你不信,你马上就给我420块钱,我妈,好漂亮,很漂亮”等等。 但是,无论是“整体审美风格”、“风格与氛围”,还是语言代码的明显混合表达,直播的语言风格都不能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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