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会“翻车”!侵权方共赔偿阿道夫公司500万元
在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确定赔偿数额时,如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业内广泛关注的问题。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以下简称阿道夫公司)诉广州卓韵化妆品***(以下简称卓韵公司)、广州凌云化妆品***(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广州道福个人护理用品***(以下简称道福公司)、杨氏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认定相关被告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最终判令侵权人赔偿阿道夫公司共计500万元。
起诉同类商品的网上销售
阿道夫成立于2024年7月,主要从事清洁护理产品和化妆品的研发和销售。
卓韵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零售等,杨某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杨先生申请注册,其中包含“先生蜜蜂“后来被拒绝了。
凌云成立于2024年10月,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等。
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互联网商品销售、化妆品卫生用品批发等。
2024年10月,阿道夫公司发现卓云公司在其“先生蜜蜂官方***中销售的“去屑止痒洗发水”和“温和丝滑洗发水”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产品的瓶子正面显示有“先生”。蜜蜂“,瓶子的正面和背面显示一顶帽子和一件外套,前面有一个框架(”先生“在框架中蜜蜂“(以下简称”涉嫌侵权商标“)。 瓶背上印有“委托方:广州道孚个人护理用品***受托方:广州凌云化妆品***”等字样。
阿道夫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其两个注册商标整体上相似,仅存在细微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或误以为存在特定联系,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道孚公司使用近似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将卓云公司、道孚公司、凌云公司、杨某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和赔偿500万元。
卓云公司和杨某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显著使用了杨某的商标和著作权作品,黑色剪影风格普遍存在,与阿道夫的商标并不相似。
凌云公司和道夫公司没有出庭辩护。
两项试验均获得500万元赔偿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嫌侵权的商标,足以混淆、误认相关消费大众,侵犯了阿道夫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卓云公司和杨某辩称,他们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是依法取得的相关权利,但他们声称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不能对阿道夫此前取得的商标权提出异议。 道孚公司、卓云公司、杨某的联合生产销售,以及凌云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白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形式、侵权时间、后果等因素,认定道孚公司、卓云公司、杨某的赔偿金额为500万元(含合理费用),凌云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在250万元幅度内生产行为。公司就其使用“道富”名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万元(含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后,卓韵公司、凌云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不存在侵权行为,赔偿责任过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卓云公司、道孚公司、杨某构成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卓云公司、杨某计算的销售数据,卓云公司、杨某公司、道富公司联合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为276万元,二审法院选取侵权利润273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阿道夫要求按两倍的赔偿额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按上述计算方法,可获得赔偿总额819万元,因此阿道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的索赔应予充分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在知识产权损害数据的计算中,数量计算方法优先于法定赔偿金,本案不能适用数量计算法计算赔偿金额,因此应适用法定赔偿金确定凌云公司的赔偿金额。 凌云公司实施了共同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惩罚因素。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高赔偿以遏制侵权行为
作为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的额外赔偿,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一并适用,可以达到惩治、震慑侵权人的作用。 如何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首先,二审法院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即主观上属于恶意侵权,客观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人民法院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程度,主要考虑侵权手段、频率、侵权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卓云公司、道富公司、杨某公司存在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凌云公司受托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并未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或共同进行销售,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外,二审法院采用以案例说明的方式阐述赔偿总额的计算方法,即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分别计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赔偿基数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倍数赔偿金,然后将两者相加,得到权利人主张赔偿的赔偿总额。 陈春光表示,具体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计算的赔偿总额高达819万元,而阿道夫公司仅主张赔偿500万元,并未超过应予赔偿的赔偿总额,因此得到充分支持。
陈春光表示,对于行业龙头企业,在提起侵犯自身权益诉讼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和具体情况,向侵权人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使其在“蹭名牌”“搭便车”等行为中起到震慑作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例如,在本案中,虽然阿道夫在一审中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实际上主张法定赔偿的最高金额(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 如果惩罚性赔偿规则真正得到遵守,即使阿道夫公司提出819万元的索赔,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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