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公司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竞投某手表。 拍卖公告明确指出,“手表的外观是原创的,原创品牌; 手表机芯是背面,而不是原始品牌”。 然后,公司通过平台提供的在线竞价系统完成产品**的确定,并与出价最高的人完成交易。 购买者收到手表后,认为网上拍卖的手表是假货,不是原装产品,构成消费者欺诈,并声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55条的规定,应要求销售者退还一赔三。
那么,网上竞价是否受《拍卖法》的监管? 在线竞价和在线交易(电子商务)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线竞价买家可以成为消费者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适用于网上竞价交易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在线竞价交易的发展及其模式。
一、网上竞价交易的发展与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竞价交易与互联网工具相结合,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 1 阶段:在线竞价已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机制。 2024年,中国第一个C2C电子商务平台“eBay”出现,模仿eBay,采用竞价销售机制,即卖家在平台上销售自己的商品,设定起拍价和固定的竞价截止日,买家加价参与,倒计时结束时,出价最高的人获胜。 后来,基于对交易效率的考虑,平台开始采用固定价格的销售方式(以固定的***
第二阶段:网络拍卖已成为拍卖机构(具有拍卖师资格的企业)探索线上自营业务的一种尝试。 传统拍卖机构自建**,采用互联网+拍卖模式,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提供专业的拍卖服务,与传统拍卖模式、竞价、文物艺术品等标的物较贵的藏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传统拍卖并无二致。
第三阶段:网上竞价已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方式。 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发展和技术的日益成熟,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利用新技术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可能性。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年第18号),将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通过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分财产)作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 4 阶段:在线竞价已成为交易相关资产类别的重要方式。 2024年以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法律认可和实践成功,市场上有资产处置需求的行政机关等主体开始关注网络竞价交易,以解决传统资产处置效率低、覆盖面小、拍卖佣金高、法律风险高等问题。
在模式上,网上竞价交易一般由卖方(商品竞买人或产权提供者)通过平台的电子软件系统进行,设定起拍价和固定的竞价截止日,由买方竞价参与,倒计时结束时,卖方与出价最高的人达成交易, 所以它也被称为“在线拍卖”或“在线拍卖”。除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活动外,网上竞价交易没有《拍卖法》所称的完整拍卖形式。
2、网上竞价交易与“拍卖”的关系。
这里所称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的拍卖活动,既与网上竞价交易有关联,又有区别。
《拍卖法》是否适用于网络竞价交易纠纷,需要明确网络竞价交易与“拍卖”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否。
《拍卖法》于2024年10月颁布实施,期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24年12月28日,首次修改,删除了《公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内容; 2024年4月24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对《拍卖人》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将《拍卖企业设立许可证》修改为《拍卖人》从事拍卖活动的许可证,实质上将原来的前许可证改为许可证后许可证,即将营业执照签发前的许可证修改为营业执照颁发后的许可证。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要凭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许可部门申请拍卖许可证,而不是向许可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拍卖法》经过两次修改,均未涉及网络拍卖,基本结构仍为2024年的原始状态。
根据《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拍卖的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因此,《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活动由拍卖人代表委托人组织,由拍卖人主持,最终在竞买人的参与下与出价最高的买受人达成交易。 虽然网上竞价交易也是以竞价为基础,最终以最高出价与买受人达成交易,但并不存在《拍卖法》所规定的完整形式。 在网上竞价交易中,除拍卖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拍卖活动外,既没有委托人,也没有拍卖人,也没有拍卖人。 就平台而言,竞价商品或产权的提供者与平台上的经营者并无区别,只是“进入”平台的主体。 平台提供者不是拍卖师,不存在受委托人委托的问题,而只是提供交易的平台服务。 甚至拍卖公告也是由竞买人或产权提供者(如法院)自己发布的,而不是由平台发布的。 参与竞买的购买者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消费者,不需要特殊资格,即使有,也由竞买标的物或产权的提供者设定,定金的支付也是通过网络软件服务功能实现的。
网上招投标交易的特点是:一是范围大,包括广告招投标排名、金融产品集体招投标、招投标甚至招商洽谈等活动; 二是交易主体范围广泛,不仅限于经营者,还包括国家机关,如法院、行政机关等,也可以参与网上竞价交易。 因此,不排除网络竞价交易处于与“拍卖”竞争的状态。 例如,在线竞价交易中对标的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拍卖公告、标的物的展示以及标的物的真实性、缺陷或质量的描述,都用于在线竞价交易。
因此,网络竞价交易中的争议解决不能一概而论,符合拍卖法相关规定的标的物的真实性、瑕疵或者质量描述要求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不能认定为假冒产品,也不能不足以构成消费者欺诈。 此外,在网络竞价交易中,商品提供者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并因此产生争议的,平台方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移送有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得按照普通平台消费者投诉处理。 国家机关不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不适用。
三、网上竞价交易纠纷处理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大主体。 凡进入市场进行商品或产权交易的主体,均为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非营利机构和自然人。 网上竞价交易是网上交易的范畴较广,有的已经超出了《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法律范围。 因此,网上竞价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网上交易,并不仅仅指《电子商务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和《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活动。
网络竞价交易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的,适用《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但是,即使网络竞价交易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仍需具体分析由此产生的纠纷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般而言,网络竞价交易纠纷应区分以下情形,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出卖人为国家机关或者非经营性货物或产权交易主体,包括已被清算的公司、企业,前者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后者依照《民法典》和其他规定办理。 它们均不受经营者市场交易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规定,如果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破产,自行决定关闭,进入清算程序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清算不属于经营行为。 但公司、企业清算处置的商品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商品,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但如存在保质期、瑕疵等情形,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部分适用情形除外。被清算的公司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继续生产、购置新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属于单独的法律关系。
2)具有拍卖师资格的企业通过自建**进行网络拍卖的,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经营者市场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定。
拍卖人通过第三方网络竞买平台与其他网络竞买主体的活动无差异,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一项、以下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3)卖方为经营者,买方竞标日常消费的,适用经营者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但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投标项目为特定商品或二手商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与本文开头的案例1一样,竞买标的物为组装商品(法律不禁止的商品),并在拍卖公告中进行了说明,因此不能认定为不合格或假冒产品。 换言之,只要明文明示并在法律范围内,法律并不禁止假冒商品和其他商品**。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在参与网上竞价交易时,应承担比普通网上交易更多的注意义务,毕竟竞价项目并非普通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需要努力掌握一些网上竞价商品的知识, 必要时应进行专业咨询或实物检查。
案例二:标的为二手车,发行人为二手车经销商,页面显示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明确载明车辆为重大事故维修车辆。 已检测到重大事故、浸水、火灾,具体车辆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拍摄前有样品支持。 用户竞价成功后,发现安全气穴歪了,以为被撞歪了,页面没有告知,要求退货退款。 商家回复:二手商品无法涵盖所有细节,客户需要提前在线下看样品。 安全气囊不在承诺范围内,不能退货退款。
卖家提供了检测报告,披露了必要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具体车况以实际情况为准,并支持预拍样品”,因此消费者的退货建议不能得到支持,否则将失去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利于在线竞价交易的稳定性, 这将导致一系列问题。
2、竞买标的不受网上远程交易保护规定的约束。
作为明确的合同行为,如果竞价商品的提供者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则该网络竞价交易项目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其他商品”的范畴。 消费者不享有“七日内无故退货”的权利,应当按照招标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竞价标的提供者已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欺诈赔偿规定。
4)招标标的为一般正常流通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仅以无法辨别真假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否则,将形成类似“洗钱”的状态,通过网络竞价交易获得不合格商品或假冒商品,势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网上竞价交易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商品类别,因此需要符合国家一般商品质量规定,特别是批量竞价交易,应出具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和正品鉴定报告。
招标标的物虽为不合格产品,但具有利用价值,可以明确标明标的物不得流通,只能作为生产原料或维修配件使用。 因此,竞买人不得追究竞买人对产品未能追究的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竞价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竞价交易平台规则,强化系统的竞买买人提醒功能,特别显著提醒竞买标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产权转让期限等敏感内容。 对于消费品,应当显著提示竞买标的物或者产权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提示、民事责任以及与购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内容。 为确保竞买买受人在参与竞买前充分了解相关交易内容和义务,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网络竞买交易纠纷的发生。
认为,鉴于网上竞价交易不具备线下竞价活动的形式,为保证线上竞价交易的健康发展,不宜将线上竞价交易平台作为“拍卖商”进行管理,毕竟平台不是“拍卖商”。 平台对“拍卖人”的拍卖标的承担保管义务(第十九条)、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和预付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是不公平的,平台对竞买标的不实际控制,也不具备保证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和质量的能力。
作者 |魏俊新,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智库专家。
审计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黄色圆形。
习编辑 |张佳宁.
由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和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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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 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来的有关规定(令第1-82号)现列。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年度刊(半月刊)(共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