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详细规定了自由裁量权和适用情形。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办法》的制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溯及既往的诉讼时效方面,将涉及经济保障和危害后果的起诉时效延长至5年,明确了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和持续状态的判断标准在自由裁量令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
此外,据介绍,在处罚种类的适用上,考虑到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高的问题,明确了罚金的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标准。 在加强自我约束方面,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实施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处罚、相称处罚、法定程序等处罚基本原则。 二是细化自由裁量顺序和适用情形。 明确减轻、从轻、中、重处罚的基本内涵。 三是规范罚没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 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宽、适度、严厉的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四是适用《办法》可能明显不当、不公平,或者适用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