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互关系。
在单元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变更、签证、索赔,它们对后期结算的影响各不相同,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如表所示。
2.谈判。 根据其形式,谈判可分为设计变更谈判和经济谈判。
1)设计变更的谈判。
设计变更谈判(备案),又称工程谈判,是指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设计文件,谈判一般附有费用。 一般有基本变更处理的协商、主体部件变更的结构协商、变更原设计流程的协商。 项目谈判一般由建设单位提出,必须经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2)经济谈判。
经济协商是正确解决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经济补偿问题的协议文件。
3.技术批准令。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等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合理化建议而需要修改施工图纸时,施工单位应当提出技术审批令。
技术审批表由项目技术人员填写,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重大问题报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审核。 审批单应正确、填写清楚,图纸应清晰,变更内容应注明变更位置、图纸、图号、轴位置、原设计及变更内容和要求。
知识提示。
技术批准令。
技术批准令。 图纸审查中遗留或者遗漏的问题和新问题属于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应当以变更设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应当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单位。
技术审批令由项目技术人员送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请签证,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签证审批后,将技术审批表提交项目资料办理员施工队、预算员、质检员(技术、运营预算、质检等部门)登记发放。
技术批准单的参考表格见表。
IV. 索赔。 a) 索赔程序。
广义债权是指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害,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目前,在国内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一般理解的债权仅指建设单位依照合同和法律要求经济赔偿、延长工期以及因干扰事件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程序如图所示。
2)索赔理由。
1.双方违约。
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往往表现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往往表现为未向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付款。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及时下达图纸和说明书,也应视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承包人的违约主要是由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限完成施工,或者因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可进一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现场勘察无法发现且业主提供的信息中未提及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 社会事件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战争、罢工等的变化。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条款不严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工程师应予以解释,如果这种解释会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某些工程的增加或取消以及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
5.工程师说明。
工程师的指令有时也会引起索赔,例如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进行某些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往往表现为第三方与项目相关的问题对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
3)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权利要求**。
该表为国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常用的权利要求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