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法继续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应当及时申请破产清算,清算完成后及时注销公司注册。 在执行案件中,一些公司出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在公司卷入大量诉讼时,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不依法清算或清算,认为只要公司注销成功,一切都会好起来的,但此举不仅达不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但会导致公司向在办理公司注销注册时作出承诺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
案情
在王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仲裁裁定A公司应向王某偿付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3,113元加利息。 执行立案后,经过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有任何财产,依法终止执行程序。 后来,王某发现A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但并未收到A公司关于债权清偿的任何通知,他认为A公司是依法注销的,未进行清算,于是向法院申请加入刘某、张某, A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试验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经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增加股东的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负有向被执行人王某履行金钱支付的义务,但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以简易程序方式注销了该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声明债权债务已经清偿, 全体股东出具《全体投资者承诺书》,承诺公司在申请注销时不存在任何不适用于企业简易注销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A公司明知其有未履行债务,但仍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以逃避清算,即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申请人王某要求增加刘某、张某, 被执行债务人的股东A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债务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律
实践中,当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会对公司的清算状态进行正式审查。 因此,经常会出现公司形式上已经清算,但实际上并未依法清算的情况,如未按照本案涉案法律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无法达到实质清算的效果。 此时,如果只用形式化的标准来判断清算是否已经进行,不仅会违反法律规定,还会助长清算中欺诈和形式主义的趋势,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从长远来看,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注销登记不经清算”,应当理解为“依法办理未经清算撤销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将注销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追加为被执行人:
1)通过企业查询了解被执行公司是否存在**。
在注销追加公司时作出承诺的股东是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该公司已被注销,因此如果要追加这样的股东,应尽快确认被执行公司是否存在。 一般可以通过奇查查、天眼查、七信宝等方式查询被执行公司是否存在。
2)查阅工商档案。
经初步调查,被执行公司已被注销登记的,作为申请人或者第一人,应当获取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被执行公司股东情况,查明被执行公司是否已经清算;已经清算的,通过清算材料分析清算人员组成和清算程序是否合法。
3)收集质权人信息,初步掌握质权人的财产状况。
通过工商档案了解质权人基本情况后,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看质权人参与诉讼的情况,是否被法院限制或列入失信人名单,初步掌握质权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以评估后续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申请财产保全。
(四)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过以上步骤的分析,无论质权人是公司股东、公司高管还是第三方,如果质权人符合执行条件,应当立即起草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并提交法院,要求追加的质权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客观原因需要注销债务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注销,不得为规避债务而随意注销,否则可能承担远超其出资额的赔偿责任。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