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于某与钟某签订《租赁协议》,同意将池塘租给钟某养鱼,余某应于2024年10月30日将池塘交付给钟某,租期为十年,钟某应一次性支付6年租金。 钟某付了房租后,余某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水库。 钟某认为,余某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水库,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诉求解除租赁协议,退还租金等费用。 庭审中,余某表示,涉案油库已于2024年5月2日符合交付条件,可以交付给钟某,但钟某以被起诉为由拒绝接受。 分歧
本案中,对于钟某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某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租赁物。 钟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余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致使钟某合同目的落空。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合同的租赁期限为10年,余某迟延交付租赁物6个月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不大,如果合同继续履行,钟某的合同目的仍能实现。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如下:
钟某主张法定终止权的理由是,余某迟延交付租赁物,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主张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终止合同。 本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是根本违约制度的体现。 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了终止合同权的行使,如果合同在轻微违约的情况下终止,不利于促进交易的完成,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实践中,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因迟延履行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打算实现的合同目的, 迟延的长短,因迟延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履行期限对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性。
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达到的目的,可以从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为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协商的相关文件、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涉案租赁协议约定钟某租赁鱼塘作养鱼用途,并未提及其他特殊用途。
迟延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是指迟延的时间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履行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的目的就会落空。 本案中,涉案租赁协议约定余某应于2024年10月30日将水库交付给钟某,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钟某租赁池塘养殖的鱼种、拟养殖的鱼是否受季节性气候影响、余某延迟交付水库将无法获得的预期收益等约定的租赁期限长达10年,余某延迟交付租赁物6个月,与租赁期限相比比例较小,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6个月的延迟严重影响了其订立合同时预期的经济效益。 因此,迟延履行对本案涉案租赁协议目的的实现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庭审时已确认余某能够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储层交付给钟某,若继续履行合同,钟某在签订合同时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