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解读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3-06

本文作者为金毅

1. 概述

2024年1月12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行业协会应如何加强反垄断合规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以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企业经营者; 一些行业协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也有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由于行业协会的组成及其身份特点,一些行业协会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不时组织会员企业从事垄断行为。 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查处了50多起涉及行业协会的典型垄断案件。 [1]但是,行业协会也起到了行业与企业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它不仅仅是监管对象,还具有行业反垄断合规组织者的双重身份。

2.行业协会是反垄断监管的对象

当行业协会成为反垄断监管的对象时,其具体作用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作为行业内企业垄断行为的组织者,作为行政垄断的参与者,以及作为行业协会本身的经营者。

1.行业协会是企业垄断行为的组织者

由于行业协会主要由存在竞争关系或供求关系的经营者组成,因此在现实中,最常见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组织企业订立和执行垄断协议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这里的“章”是指《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大类,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般包括对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进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细分; 限制新技术、新设备的购买,或者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抵制交易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定时转售商品给第三方,以及最低限度转售商品给第三方。 《指导意见》第4条至第9条禁止行业协会订立和实施垄断协议。

特别是,垄断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甚至协同行为的形式。 因此,《指引》第10条特别列举了行业协会的高风险行为,包括便利经营者交流和讨论竞争敏感信息; 通过发布行业指导价、基准价格、计算公式等,或发布成本趋势、供需状况等虚假或夸大的市场信息,引导经营者协调商品。

2.行业协会是行政垄断的参与者

行业协会经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其行为应当由《反垄断法》第五章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行业协会从事或者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具体而言,行业协会应避免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从事或协助限制交易,阻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对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货物自由流通,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投标等经营活动; 限制、胁迫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强迫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法规。

行业协会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上级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此外,《指南》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业协会,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行业协会本身是运营商

由于《反垄断法》第21条、第56条对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禁止和法律责任的垄断协议着重,行业协会可能误以为只要承担组织企业订立和执行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而忽视了作为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问题。

《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的规定范围很广。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因此,行业协会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时,其地位与其他经营者无异,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第二章至第四章关于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非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营的。《指引》第12条明确提醒我们,“行业协会经营者的身份”。

3. 行业协会作为反垄断合规的组织者

《指南》第一条规定,制定《指南》的目的之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依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因此,行业协会在反垄断合规中的作用不是被动接受监管,而是承担起行业反垄断合规组织者的重任。 《指南》第11条和第16条至第22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或在现有合规管理体系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 (二)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 (三)设立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 (四)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 (五)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

二是行业协会应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和管控机制。 鼓励行业协会在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时,审查是否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机制。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提供行业内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情况等资料,对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反垄断合规指导,包括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对会员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当会员违反垄断规定时,将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 鼓励会员在违反《反垄断法》时,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指导会员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 配合面谈和调查; 指导成员申请宽大处理、豁免等。

4. 总结与建议

1.《指引》对行业协会在反垄断合规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证自身遵守法律,又要承担起组织本行业反垄断合规的重任。

2.行业协会在从事不同行为时,应明确区分其身份和法律后果。 作为行业交流的组织者,应当避免组织企业订立、实施垄断协议或者为垄断协议提供条件; 在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时,应避免成为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或帮手;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接受《反垄断法》的全面监管;

3.行业协会要加强反垄断法的学习研究,一方面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另一方面提高指导会员反垄断合规的专业能力。

笔记:

1]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引》解读

本文首发于LexisNex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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