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王女士加入北京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截至2021年9月7日,她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了辞职申请,表达了辞职意愿,并询问了交接事宜。 尽管范某当时口头回复说需要时间才能找到替代者,但王女士在那之后继续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女士辞职报告后的几个月内,即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公司继续按时支付王女士的工资。 直到2021年12月13日,公司才以接受王女士的辞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共支付96万元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应支付赔偿金56.76万元,但该公司不服这一结果,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王女士在2021年9月初明确表示有辞职意向,但公司没有及时作出回应,也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在此期间王女士仍在正常履行职责。 在王女士辞职近三个月后,公司突然宣布同意她辞职并终止劳动关系,这不仅超过了正常的辞职审批期限,而且表现出缺乏维持劳动关系延续的合理商誉,因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阶段,公司坚称双方已在王女士自愿辞职和公司同意的基础上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违例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同时,有辩称,王女士辞职通知书一经送达,就不能撤回。
然而,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虽然王女士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当时并未明确回应,继续接受王女士的工作贡献,这实际上构成了对终止劳动关系的共识的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针对公司在提出辞职申请三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二审法院指出,这明显超出了处理员工辞职申请的合理期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裁定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共计56.76万元的赔偿金。
本案对类似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即当劳动者在通知期届满后仍未离开公司并继续正常工作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立即回应并接受辞职申请,而是在较长时间后正式终止劳动关系, 可能被视为非法终止,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