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交辞呈后。
有雇主。
不在 30 天内。
办理员工辞职手续。
它进来了。 在 30 天通知期届满后。
让员工继续工作。
一段时间后。
在通知员工辞职之前。
众所周知。 这样的方法。
法律风险非常高。
案例审查。 王女士于2014年8月1日加入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王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了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签我的辞职报告,办完手续我就出去,你告诉我,我今天怎么交”等内容,范某口头回复找接班人需要时间, 而王小姐之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根据银行对账单,该公司照常支付了王女士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王女士同意辞职为由,终止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
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审判过程。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女士于2021年9月7日向范女士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公司并未同意该意向,也未与王女士办理辞职手续。 双方承认,在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王女士正常提供工作。 2021年12月13日,时隔三个月后,公司以同意王女士的辞职申请为由终止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了一般用人单位的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维护劳动关系的商誉,应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一审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56.76万元。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公司称本案为员工自愿辞职,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辞职,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涉案公司给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中,劳动者自愿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
2.王女士从未撤回辞职意向,其行使通知终止权属于成立权,自交付公司之日起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王女士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如果王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回应,而是继续接受王女士提供的劳动,则视为双方尚未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将继续存在。
三个月后,即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王女士的辞职申请为由,终止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了用人单位处理其辞职申请的合理期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试验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令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76万元。
法官和律师有话要说。
员工辞职通知期届满后。
他仍然正常工作,没有离开工作岗位。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就此问题发表了指导意见。
问: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书面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期限届满30天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如何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状况?
答: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30天期限届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一般可以视为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员工提交辞呈后30天内与员工办理了辞职手续,根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或许是因为公司没有意识到法律风险,最终支付了56.76万元。
综合:工人**、中国审判网、劳动法图书馆**河南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