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202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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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公司承接某医院住院部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公司将砌体、二次结构劳务业务分包给被告李某。 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原告陈某跟随被告李某到该建筑工地工作。 和解后,扣除原告的借款和支出后,仍欠原告劳务费183,550元,李某某现场管理人员向原告开具了明细账单。 后来,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付款,于是陈某某向法院起诉李某某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劳务费,某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法院审理
陈某某受雇于被告李某,在某某分包的施工现场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李某某欠陈某劳务费183,550元,李某某承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法院认定。 因此,原告要求李某某支付劳动工资183,55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陈某是李某某的雇员,与被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将涉案项目分包,并与李某某签订分包协议,以经济承包的形式将该项目分包给李某某,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部门规章规定的精神, 公司应当对李某某拖欠原告陈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向陈某某支付劳务费183,550元; 公司对上述付款负有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怎么说
农民工有权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在面对拖欠工资问题时,必须果断地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作为合同发放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承包、分包、分包行为,严格把关承包人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效规避风险。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它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规定,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禁止分包商将其承包的项目分包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该法规定,个体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招收劳动者,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承包组织和个体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聚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