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的承包人柴某某拖欠587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超过1015万元,并千方百计逃避工资支付,引发农民工群众上访。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柴某某仍隐瞒涉案资金,坚持拒缴......
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5例典型案例,并披露了上述“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本案中,检察院认为柴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适用升级的法定刑罚,依法从严惩处分,并提出量刑建议,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最终被法院采纳。
2024年3月,柴某某与辽宁省凌海市某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工程建设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凌海工程建设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柴某某支付了全额工资。 然而,柴某某将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用于自己承包的其他项目和个人开支,并制作虚假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以逃避监管。
经查,截至2024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1015万余元。 在此期间,柴某某为逃避支付工资,谎称凌海工程建设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致使300多名农民工在市、县两级上访5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24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限期整改指示》,责令其全额支付拖欠工资。 然而,柴某某关掉了手机,换了住所,仍然没有在整改期限内缴费。
2024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凌海工程建设公司支付了柴某拖欠的部分工资。
2024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凌海市检察院向柴某某说明法律和刑事政策,教育说服他,并试图追回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柴某某仍不认罪悔罪,隐瞒涉案资金下落,坚持拒缴。
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身补充调查工作,前往凌海工程建设公司调取项目合同、项目资金支付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清单等证据,听取了凌海工程建设公司负责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意见。 从而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厘清案情。
检察院发现,柴某某拖欠工资对象数额较大,拖欠金额特别巨大,不仅逃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下落,拒不支付拖欠工资,还故意误导农民工受害群体集体上访, 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适用升级的法定刑。
2024年4月22日,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及时对柴某某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16日,凌海市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柴某某不服判决不服。 2024年5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案”不是结束。
考虑到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资的案例多起,如违法分包、分包、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材料与工资混杂、未登记职工实名等问题,以及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 凌海市检察院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建设工程领域劳动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办案检察官到工地跟进回访,宣传法治。
此外,法院还对凌海工程建设公司非法承包自然人问题进行了提醒和规范整改,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进行了跟踪和跟踪走访,并宣传了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权利和救济的注意事项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而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
*:检察院**司法网(ID:jcrb zyw)作者:杨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