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 其中,检察院在第三案“安建某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交劳动报酬案”中,新增拖欠工资失踪人员54人,依法追究遗漏犯罪主体1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办案理念。
根据案件公开事实,2024年4月,曾某某注册成立安建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担任公司监事。 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揽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项目劳务工程,劳务费总额280余元。
承包项目后,安建公司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浦某某。 杨某、蒲某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唐某某,金额超过125万元。
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安建公司收到劳务费200万元。 公司按相同比例向杨某、蒲某支付劳务费116万余元,杨某、蒲某按照劳动比例向唐某支付劳务费87万余元。
据了解,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所收取的上述劳务费,可以全额支付其雇用的农民工工资。 然而,公司和三人并没有将收到的劳务费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而是将大部分劳务费用于支付其他款项。
经核实,截至2024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农民工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杨某某、蒲某某拖欠农民工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唐某某拖欠农民工36名农民工50余万元。 由于拖欠工资,农民工多次集体索要工资。
鹏西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发出行政指示,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然而,该公司和三人都拒绝付款。
鹏西县检察院通过“政府巡查联动”机制获悉农民工工资集体谈判,经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涉嫌拒交劳动报酬。
2024年1月1日,彭溪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交劳动报酬罪立案调查曾某某、夏某某、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5月12日,蓬西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在审查过程中,蓬西县检察院通过比对工人名册、工资支付表、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发现部分被害人可能存在遗漏。 于是,法院指导公安机关调取补充证据,通过补充调查,发现拖欠工资60元以上的农民工54人。
此外,由于本案劳动用工主体为安建公司,安建公司未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给分包商。 因此,法院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
在审查起诉期间,杨某、蒲某、唐某认罪认罚,并全额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2024年8月17日,澎西县检察院依法对杨、蒲、唐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因安建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主管曾某某、夏某某存在违法分包、分包、拖欠工资等行为,且主观恶意大于杨某等人,法院依法对安建公司及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
2024年8月25日,彭溪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安建公司罚款,判处曾、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 [*检察院**司法网(ID:jcrb zyw)作者:贾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