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巩固各方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雇主的主要责任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坚持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一级监管、社会协同监管的原则;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补缴。
地方人民对领土监督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责任制,将人民**人民**有关部门的考核监督内容纳入国家/地区。同级和下级人员**。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调查和调处,预防和化解矛盾,及时调处纠纷。
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监督处理因非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隶属关系、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案件。 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保障农民工依职依法领取工资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依法
我们来看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方面的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就业实行实名制,通过与被招用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金钱、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物等其他形式代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全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少3年;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程建设领域是
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重点
条例中规定了特别措施
让我们来看看
针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达到建设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发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与工程款分开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成本足额及时分摊到建设单位总承包工务工人员工资专户。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人监督分包人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人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农民工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补缴;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
针对建筑业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对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 农民工工资由分包人委托的总承包人支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照支付农民工拖欠工资的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存存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
解释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对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资保证金的保管,维权信息的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有关单位的财务账目和有关各方拥有的房产、车辆。
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到还款责任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水平进行了评价; 建立拖欠工资农民工“黑名单”等。
问。 释六:《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了“不愿拖欠工资”、“拖不欠工资”、“不敢拖欠工资”的社会氛围。
《条例》的解释。 1.明确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法律。
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应支付应付金额的 50% 至 100% 的额外补偿;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未存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项目资金支付担保,未按约定足额及时支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未提供项目建设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相关材料。该法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其中部分违规行为,还规定了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明确第一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未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审批,责令逾期足额拨付; 逾期未付款的,应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约谈当地部门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郭锐.
校对:尤秀荣。
责任编辑:裴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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