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连续两年写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老荣志案受到广泛关注。 2023年12月1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令,对老荣志执行死刑。
澎湃新闻指出,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网公布了《关于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书》,全文近8000字,详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老荣志死刑的理由和依据。
抢劫、故意杀人、绑架案件4起,累计死亡7人。
根据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南昌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老荣志犯有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的案件,并于2021年9月3日以(2020)甘01星初50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劳荣志犯有故意杀人罪, 判处他死刑,剥夺他终身政治权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一切个人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一切个人财产。
宣判后,卢荣志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1)甘行忠第236号刑事裁定书。 在最高法院的复审中,被告人老荣志委托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北京木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松为其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了其意见。 审查现已完成。
经审查,查明1996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老容志与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批准判处死刑)共谋实施抢劫等,劳荣志在娱乐场所从事护送服务、寻找犯罪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 抢劫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敲诈勒索。两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了抢劫、故意杀人、绑架四起,共造成7人死亡。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劳荣志犯罪的具体事实如下:
南昌抢劫案、故意杀人罪事实。
1996年6月初,被告人老荣志、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在南昌市租房。 老荣志化名“陈佳”,前往南昌市从事押送服务,与顾客熊某佳(受害人,男,37岁死亡)会面,并与法子英共同指认熊某佳为案凶对象。 同年7月28日中午,老容志将熊某佳引诱到上述租住处。 提前躲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与老容志**熊某佳联手抢走了熊某佳的金项链、手表等随身物品和房钥匙,并胁迫熊某佳说出他的家庭住址。 法子英将熊某佳勒死,将尸体分割开来,将尸体碎片装进两个编织袋和两个旅行袋里。 当晚,老容志独自一人前往南昌市东湖区熊某佳家,试图用偷来的房钥匙打开门锁,然后带着法子颖拿着一把锋利的刀来到熊某佳家,在熊某佳家门口和对面的户口剪断了**线,打开门进了屋。 法子英用锋利的刀、绳索、皮带等控制熊某佳的妻子张某佳(受害人,28岁死亡),老荣志在屋子里翻找财物,抢劫手表、珠宝、现金8090元、港币110元、10美元、公司债券(面值1000元)、银行存单(金额9.5万元)等财物。 之后,法子英用皮带勒死了张某佳,勒死了熊某甲的女儿熊某乙(受害人,2岁就死了),并将熊某某的部分尸体从租住处转移到熊某某的家中。 老容芝和法子英逃到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中,将抢来的财物交给法子英的妹妹法保管,后来被公安人员查封。 两人被盗的手表、珠宝等财物价值30274元13 美元。
上述事实包括从被害人熊某家中提取的利刀、作案工具、从被告人老荣志租住处提取的刀鞘、追回的手表、珠宝、人民币、港币、美元、公司债券、银行存款单等赃物,以及认定犯罪分子法子英、老荣志实施本案并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另一案中,证人熊旭曦、熊旭定、熊旭洙、秦旭、胡旭A、张旭、李曜A、熊旭吉、石旭发等证人的证词、尸体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记录、罪犯法子英供述等证据相证。被告人卢永智也部分供认不讳。 足以确定。
温州抢劫案、故意杀人罪事实。
1997年9月,被告人老荣芝、法子颖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志在温州市某宾馆住宿,法子颖租房。 两人遵循上述作案方式,老荣志在温州市某KTV从事押送服务,寻找作案目标。 在转租房屋谈判过程中,老荣志与同样在KTV工作的受害人梁某(女,20岁死亡)认为梁某有钱,与法子英商量后决定抢劫梁某。 同年10月10日上午,老容志和法子英以租房的名义来到梁某租住的住所,法子颖持刀威胁,与老荣志合伙用电线、布条等**梁某的手脚抢劫了欧米茄手表、手机等财物。 两人强迫梁某殴打**骗有钱人过来继续实施抢劫,梁某以身体不适为由,邀请KTV领班刘某佳(受害人,女,27岁死亡)过来。 与此同时,同样在KTV工作的陆听说梁某生病了,前来探望,梁某以借口将卢某送走。 刘某佳到达后,法子英持刀威胁,并与老荣志联手使用电线、绳索等东西** 刘某佳抢劫手机、银行存折等财物,并逼迫刘某佳说出存折密码。 法子英留在现场,老容志拿着偷来的手机和存折到储蓄所取款25750元现金,并打电话**通知法子颖钱已经取走了,然后去他住的酒店收拾东西逃跑了。 法子英用铁丝和皮带勒死了梁和刘。
上述事实得到了一审、二审中通过盘问获得的当期储蓄取款收据、认定罪犯法子英与被告人老荣志犯此罪并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钱某、郑某、郑某、 陈某A、吴某A、卢某、陈某B、李XB等,尸体鉴定意见书、指纹鉴定意见书、笔迹鉴定意见书、现场验尸记录、罪犯法子英供述。被告人卢永智也部分供认不讳。 足以确定。
常州绑架案事实。
1998年夏天,被告人老荣志、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在常州市天宁区租房。 两人继续沿用上述作案方式,老荣志在娱乐场所从事押解服务,与顾客刘某一(受害人,男,时年33岁)见面,并与法子英共同指认刘某易为案凶。一天晚上,老容志将刘某易引诱到上述租住处,事先躲在室内的法子英用刀威胁并刺伤了刘某易,老荣志用电线将刘某易**放在扶手椅上,两人堵住了刘某易的嘴,向刘某易索要财物。 与此同时,法子英离开了租住的房子,想要把刘某一停在楼下的车移走,老容志又威胁刘某一。 两人抢走了刘某易放在车上的5000元现金,并逼迫刘某仪向妻子刘某彪要财。 第二天早上,刘某易打电话给刘某某,让刘某某把家里所有的现金都带到指定地点。 老容志到指定地点将刘某某带回租住处,与法子颖一起抢走了刘某某7万元现金,法子颖用绳子**刘某堵住了刘某某的嘴。 老容志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租住的住所。
上述事实,在一审、二审中经盘问证实的证人云某、徐某某的证词,被害人刘某乙、刘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体检记录,以及罪犯法子英的供述,都证实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卢永智也供认不讳。 足以确定。
合肥市绑架杀人案事实。
1999年6月,被告人老荣志、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在合肥市租房。 两人继续沿用上述作案方式,老容志化名“沈灵秋”在合肥市某歌舞厅当伴游,并结识了尹妍(受害人,男,34岁死亡)。 两人共同认定尹是作案对象,法子英事先下令用铁笼关押人质。 同年7月22日上午,老容志将尹引诱到上述租住处,法子英用刀威胁,与老荣志一起将尹锁在铁笼中,用布条和铁丝将尹的手脚放在铁笼上,用铁丝缠住尹的脖子。 为了逼迫尹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扬言要当着尹的面杀人给他看。 那天中午,罗荣志买了一个旧冰柜,用来存放尸体。 后来,老容志看守尹,法子英以雇零工为借口,到劳务市场骗木匠陆(受害人,男,31岁死亡)进入上述租住处。 法子英在厨房里用刀杀了陆,把陆的头砍下来给尹看,然后把尸体放进了冰箱。 当天21时许,尹某打电话给妻子刘扟鼎,让刘扟鼎把钱带到合肥市的一家酒店去见法子颖,并按照老荣芝和法子颖的要求写了两张纸条,说明刘扟定必须配合。 老容志又说了一句,“一分钱都不到我就死”,“他的同伙肯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 法子英拿着纸条去收钱,却不知为何失败了。 当天23时许,老容志和法子颖强迫尹再次给刘某丁打电话。 23日上午,尹某被迫再次写了两张纸条,说明刘某定必须配合。 法子英带着***和上面的纸条来到尹家,向刘某定要钱。 刘某丁外出筹资,法子英在尹家等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法子英、老荣志租住处发现尹、卢两具尸体。 经法医检查,卢某死于左颈动脉、右头、肱骨干和肺部穿刺导致的急性失血,尹某死于勒死。 2019年11月28日,老荣志以“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人员逮捕。
上述事实包括一、二审期间经盘问确认的现场缴获的犯罪用具、租赁协议、被害人尹某字迹不一的便条、取回的住宿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老荣志化名“沈灵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认定犯罪人法子英、老荣志犯罪并单独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以及证人刘旭鼎、齐旭、吴斌B、吴旭曰、陈旭曰等人的证词、尸体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记录,以及罪犯法子英的供述。被告人卢永智也部分供认不讳。 足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不采纳律师关于撤销原判重新审判的建议。
被告人劳荣志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建议不予批准对老荣志的死刑判决,撤销原判,并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评价辩护律师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辩护律师对江西省检察院的笔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提供书面证据复核合肥赎金票据上增加的笔迹不是老荣志所写的意见,再审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或发回重审。
(1)证人刘某定证实,赎金票据上除了尹写的字外,还有别人写的字。 (2)在检察官讯问和一审审理中,老荣志多次供认“我承认是我的笔迹,尤其是像我的笔迹,但我真的没有印象”和“我承认笔迹是我写的”,对笔迹鉴定意见没有实质性异议。 (三)辩护律师提交出具书证审查意见的机构业务范围为经济咨询、技术咨询、法律咨询,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复核论证人之一胡某仪也不具备笔迹鉴定资格。 (四)本案笔迹鉴定意见,不仅由具有法律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作出,而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应当采信。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
2、辩护律师提出,侦查人员将老容志带回南昌,分两次供述审问,然后将劳荣志送至南昌中环医院非法拘押八天,形成六份供述,均应排除为非法证据。
经调查,侦查人员押解老容志到南昌后,于2019年12月5日14:00至次日13:00进行了两次审讯。 在此期间,调查人员保证了老容志的饮食、如厕和必要的休息,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由于老容志声称自己患有疾病,调查人员将老荣志送往专门治疗生病的在押人员的南昌市公安监督医院(即“中环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劳荣志病情不严重,并立即将其转入看守所拘留。 这期间六次审讯的录音录像显示,卢荣之精神很好,表情轻松,沟通顺畅,供词自然。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核实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3、辩护律师提出,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采用“共犯模式”认定老荣志与法子英构成共同犯罪,降低了本案的举证标准。
经调查,一、二审法院严格依法对案件所涉各项事实进行举证、辩论,严格审查证据,严格按照法定举证标准认定。 老荣芷、法子英所犯的四项罪行有明显的共同点,即与老荣志合谋在娱乐场所从事押送服务,与法子英、法子颖持刀威胁、两人共同**被害人,共同认定犯罪对象; 在南昌、常州、合肥三起案件中,老荣志、法子英均提前租房作案,劳荣志引诱被害人到租房;在南昌、常州、温州三起案件中,老容志先带着赃款和赃物离开,法子英“收拾善后”,图案化特征十分突出。 据此,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认定,二案“两人遵循上述作案方式”,对与第一案相同的部分事实进行归纳并无不当,也没有因此而降低举证标准。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未被采纳。
4、辩护律师提出,老荣志多次供认自己被法子英胁迫**,心智受到控制,思维处于异常状态,并申请对老荣志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调查,老容志在南昌试图打开熊某佳家的门时被邻居盘问,在温州等待刘某佳来的时候,陆某意外出现,他能够冷静处理,没有被怀疑; 带着刘某C到常州租住的住处交赎金,故意绕道而行,以防被跟踪; 合肥赎金票据中添加的内容语义清晰; 事发后,他及时逃亡,隐姓埋名潜逃近20年,自我保护意识极其明显,无精神异常。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未被采纳。
5、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尹某于1999年7月23日死亡,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尹某于7月24日左右死亡是错误的。
经调查,法医于7月28日进行了尸检,29日进行了尸检,推断尹的死亡时间在尸检前5天左右。 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认定,尹某于7月24日左右死亡,与验尸意见不矛盾,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未被采纳。
6.辩护律师认为,在南昌、温州案中,老荣志和法子英只有一次普通的抢劫共谋,法子英杀害熊某A、张某A、熊某乙、梁某、刘某某是其个人的过分行为; 劳荣志事先没有密谋杀害被害人,法子英遇害时不在场也不知情,主观上没有杀人意图,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经调查,老容之与法子英合谋抢劫后,老容志引诱熊某佳到租住处抢劫,因熊某佳反抗,法子颖将熊某佳勒死; 两人不满足于抢熊某嘉的财物,先是被老容志踩了一脚,然后两人又用抢来的房钥匙趁夜开门,进入熊某嘉家继续抢劫。 因此,法子英杀害熊某佳,既是解除熊某佳反抗障碍的手段,也为两人一起前往熊某佳家中继续抢劫创造便利条件,是两人共同抢劫导致熊某佳死亡,老荣志应依法承担抢劫致死的刑事责任。 抢劫案造成熊某佳死亡后,老荣志继续在南昌、温州两地踩踏或寻找目标,与法子英共同控制张某佳、熊某B、梁某某、刘某佳,抢劫后先走,留下被控制的妇孺任由法子英处理, 他持刀,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的境地,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者死亡的后果,意图明显是让法子英杀人杀人。关于南昌的犯罪,老容志供认不讳,“我隐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我给**打电话回家,母亲说我出事了大事”,老容志的母亲石的证词证实了这一点; 对于一年后在温州发生的一案,老容志坦白说,“我不知道被绑架的小姐和妈妈怎么样了,我不在乎结果如何,只要法子英平安无事,因为我照顾不了别人。 老荣志的供述表明,在南昌、温州两地所犯罪行中,他为了杀死法子英,有杀害张某A、熊某乙、梁某、刘某阿的共同意图,应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合肥作案时,为了胁迫绑匪尹顺从,法子英将无辜的陆某骗到现场将其杀死,并砍下卢某的头颅恐吓尹某,而老荣志则买了一个冰柜藏尸。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未被采纳。
7、辩护律师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老容志应法子英的要求实施了轻微的暴力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是共犯; 罗荣之的胁迫成分依然存在,他是胁迫的从犯。
经过调查,老荣芝和法子英精心策划,精心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劳荣志与法子颖指认并共同指认犯罪目标,引诱熊某A、刘某乙、尹某到其租住处抢劫或绑架,并与法子颖一起进入梁某租住处抢劫,并共同逼迫梁某将刘某A骗到现场继续抢劫; 老容志还照顾并威胁受害人,试图打开熊某家的门锁调查情况,进入家中搜查财物,将刘某C带到现场收取赎金,拿着被劫持的存折到银行取现金,在赎金票据上加上恐吓字眼, 购买了用来藏匿陆氏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占有挥霍的财物。虽然老容志的地位和作用与法子英不同,但他在共同犯罪中一直积极主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主犯。 老容志和法子英是一对恋人,两人四年来在各地作案。 这期间,老容志不乏独自外出的机会,经过多次抢劫、绑架,他先带着自己的财物离开了,个人和自愿的自由没有丧失或受到限制,有很多机会从法子英那里逃跑或报警,但他既没有离开法子英,也没有报警, 但屡次与法子英作案。没有证据证明老容志是被法子英胁迫或精神控制的,依法不构成从犯胁迫。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核实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8、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侦查、起诉、起诉是不一样的。
一审、二审均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南昌市司法机关对案件管辖不当,由三人合议庭组成的一审不符合法律关于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规定; 侦查机关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前拒绝安排与老荣志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会面,刘某乙、刘某某未出庭均对案件产生影响,在一审判决中将故意杀人罪列入起诉罪和抢劫罪指控,违反了原审中立原则撤销,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调查,(1)南昌市是本案的犯罪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法官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的例外情况,即“法律规定由一名法官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从其规定”。 合议庭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三名审判员或者三人至七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案件是否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本案应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辩护人应当确定。此案经过调查和审查,以便起诉。
从一、二审到死刑复核阶段,办案机关及时向老容志通报了老容志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情况,老荣志本人也做出了决定,二审前,老荣志明确表示不接受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审期间,老荣志同意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并确认,二审法院依法充分保障了律师享有的权利。 (四)有关司法机关通知两名幸存的被害人刘戊乙、刘旭条依法出庭。 一审中,第二被害人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庭审,二审时,他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出庭并提出合理理由,第二被害人的陈述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不出庭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审判查明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劳荣志在南昌、温州共同抢劫后,允许张某某、熊某乙、梁某某、刘某某等人被杀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有关事实或者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老荣志和犯罪分子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老容志、法子英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老容志、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也构成绑架罪。 罗荣志在共同犯罪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主犯,应按照他参与的所有罪行进行处罚。 老荣志、法子英连续跨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故意杀人5人; 抢劫造成一人死亡,抢劫金额巨大; 绑架杀害一名被绑架者,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意极深,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为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罗荣志犯下的几项罪行应当同时受到惩罚。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0日裁定:
批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行忠236号,维持被告人老荣志故意杀人、剥夺政治权利一审死刑; 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刑事判决判处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一切个人财产,刑事判决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一切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