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离婚的三大救济制度之一,《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的经济补偿,即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 另一方应给予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使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同等适用。
在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中,明确了本条的适用条件是:1.不论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类型如何,均应适用; 2、经济补偿的前提是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 3.经济赔偿需要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4. 离婚时必须提出经济补偿。
由于本文中的“承担家庭义务的前提”难以量化,虽然有必要分析夫妻一方在提出离婚经济补偿时会得到司法实践支持的情形,但通过检索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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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某、董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法院判决,以董某婚后服兵役8年,高某某生育抚养两个孩子为依据,判定支付家务赔偿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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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丈夫应向女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1万元,自离婚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 法院确认了离婚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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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某某1与刘某某2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案。
本案中,刘某某1因身体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由某2照顾了十年,在此期间,某承担了较多义务,应赔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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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某1与邱某某的离婚纠纷
本案中,李某1一直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相对稳定,邱某没有工作,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家务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长、邱某为承担家庭义务而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李某的支付能力、邱某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所付出的个人成长机会成本等因素,决定责令某一次性支付邱某某2万元的离婚经济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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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某某1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20多年,王某1在2021年离职前一直驻扎在国外,忽视了照顾孩子、老人和家人。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定为6万元。
从上述司法裁判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双方约定外,“承担家庭义务”的前提主要从配偶一方的工作、身体状况、收入、结婚时间等因素进行量化。
对于离婚纠纷中的夫妻,笔者建议及时整理证据,主张权利。 毕竟,法律并不保护卧铺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