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宿迁市宿城区某物业的原负责人。 2021年8月27日,之后,我收到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
命令是8月27日下达的,内容是让我在27日之前完成整改,这个陷阱是不是很明显?
我立即申请了维修资金,在等待审批流程的同时,我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维护电梯。 截至2021年10月13日,已有28台电梯满足各项要求。
尽管如此,我还是收到了处罚决定,并罚款了我3万元。
我不禁要问:这样的行政处罚是执法还是罚款? 因此,在宿城区提起诉讼。
在上法庭的过程中,各种疑问逐渐浮出水面。
当我提出对方发出的第一次检查的命令在检查当天没有交付给我时,我只收到了对方提供的第二次行动光盘。 对方回答说:“**有两份,执法记录仪的存储空间有限,时间较长,当时的**可能已经盖上了。 ”
我不明白,惩罚的执法形象规定不是终身保留吗?
当我要求对服务说明书上的“罗”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时,对方断然回答“字是罗本人签名”。
我不明白,如果我这么确信我签了这封信,为什么我多次申请票据识别,却没有落实?
2023年8月18日,在自己被市监察局上访的案件中,局长表示,两名办案人员告诉他,“我们管理的电梯还没有到必须停机的地步”,那么处罚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错误?
另一方面! 即使处罚决定书说此事已达严重违法,执法者为何不采取强制措施,任由违法行为持续50多天,执法者为何拔封条,独自拍照? 而不是真的抓住电梯?
在法治社会中,文书不正式,程序不合法,事务不合规,没有上诉的办法。 在当今社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那么难吗?
恳请上级部门重视对此事的彻底调查、相关监督、司法透明、公正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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