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劳动者在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提交了辞职信,从一开始就与用人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也不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在通知期内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也可以免除责任。 这是因为,如果劳动者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然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双方的关系仍然是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劳动者实际离开公司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因工受伤,在工伤相对稳定后,有影响其工作能力的残疾的,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从这一规定来看,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用人单位也无权主张双方不再有关系,也无权要求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因工伤致残,因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合理的。
因此,即使员工已经提交了辞职信,如果员工在实际辞职前因工伤受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责任,并为员工报告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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