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账号中以实名注册个人身份信息,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拍摄**对公司进行宣传,离职后继续使用该账号,公司对此主张该账号的使用权。 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账户使用权纠纷案件,最终在二审中认定,员工注册和运营账户均属于职业行为,员工与账户价值不构成不可分割的个人属性关系, 因此判决驳回上诉,涉案账户的使用权归公司所有,员工需配合公司完成账户划转手续。
李琳是鲜果公司的一名员工,作为高级策划总监,她的主要工作是产品推广。 为了更创新、更高效地推广产品,李林决定搭上互联网的“快车”。
2018 年 3 月。
李琳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了两个新的**账户。 一种是用来发布她的私生活**,呈现她的个人形象; 对于另一个“新鲜美味”的帐户,她向公司申请了资源投入。 在公司许可后,李林通过微信建立了工作群,并在群聊中组织其他员工讨论选题、策划文案、分配公司资源。
它始于同年4月。
“鲜鲜好吃”账号发布了一系列**在团队操作下,大部分内容都是简单的懒人生鲜制作教程,这些**都是在公司拍摄的,并没有出现李琳的个人形象,而是团队成员轮流戴着口罩出现,**清新风格和健康内容很快吸引了一批固定的“粉丝”。 该团队通过在帐户中找到流量并发表评论来推广公司的产品,从而将流量转移到该公司的官方帐户。
一年多后。 李林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求李林完成“鲜鲜好吃”账户经营的交接。 虽然李林离职后在社交**中表示要把账号还给公司,但实际上并没有兑现,而是改了账号名称,并在账号里贴了其他类型的**。 失去团队运营的账号后,“粉丝”数量、**通讯量、点赞率都大幅下降,账号价值贬值。 于是,仙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账号的使用权归该公司所有。
拍摄**涉及的账号构思,是鲜果公司员工共同构思的,拍摄**所需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拍摄的内容大部分是生鲜食品的制作,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 虽然涉案账号登记在李林个人名下,但截至李林辞职时,李林创建的**内容并非李林一人创建。 公司也充分了解了该账户,该账户也纳入了公司视觉部门的管理。 根据账户的设立、内容、资源、管理等因素,确定账户应为公司员工共同劳动创造的结果。 因此,决定该帐户的使用权属于Fresh Fruit Company。
李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林提起上诉,称涉案账号是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的,实际上是自己用密码控制的,账号的运营由他自主决定,并非其工作的结果,公司对该账号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李林注册账户是否属于职责?
帐户值是通过完成工作任务生成的吗?
李林的个人属性与账号密不可分吗?
首先
涉案账号发布的**内容为生鲜食品生产,与生鲜水果公司的商品经营有关。 李琳通过企业微信主导了账户的运营,也得到了其他员工的配合。 因此,虽然公司没有事先委托李琳注册账号,但李琳的目的是为了创新和拓展自己的工作,并将该账号用于公司的产品推广,注册后也获得了公司内部的许可。 因此,李林对涉案账户的登记是公司追授承认的职务行为。 而从李林注册的两个账号发布的内容来看,与注册之初存在明显差异,这清楚地反映了涉案账号与其私生活账号的不同定位和规划。
其次
在放行过程中,涉案账号的“关注者”数量逐渐增加。 账号发布的**由公司团队成员完成,发布的内容需要集体讨论,不能由李林个人决定,也不能为了李林的个人利益。 账户的价值与它所发表的**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账户的价值**是工人在工作中集体创造的结果。
第三
涉案账号使用李林的个人信息进行实名注册,但实际上由公司长期运营管理。 账号的价值来源于生鲜**,而李琳的形象从未在这部分内容中直接展示过,用户无法从**内容中建立起对李琳的个人关注。 账号与公司团队分离后,“粉丝”数量、“粉丝”数量、**点差等率大幅下降,导致价值严重贬值。 可以看出,账户价值的产生取决于公司的团队生产。 因此,账值与李林之间并不存在不可分割的个人属性关系,可以确定账号的使用权属于真正的价值创造主体,即鲜果公司。 同时,为便于后续执行,避免衍生纠纷,李林应及时清除账户内的个人信息,为账户使用权的顺利转让创造条件。
二审双方一致确认,如果法院认定该账号的使用权归公司所有,则要求将注册和更名事宜一并处理,避免后续纠纷。
综上所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涉案账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李林需要配合公司将涉案账户的注册主体信息变更为公司名称。
以上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 上海市第一中院***
编辑:常月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