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简介:2021年3月30日,原告因近三天胸闷、哮喘无法平躺在被告急诊科,后被转入心脏外科。 2021年4月7日,原告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二尖瓣瓣生手术,4月30日出院。 5月6日,因术后切口局部发红肿胀,渗出少量淡黄色液体,再次住院,期间进行了数次引流手术,7月6日,原告伤口未愈合,被要求出院。 2021年11月6日,原告入住北京某医院**,11月30日出院24天,出院条件为痊愈良好。 随后,原告的伤口被感染。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不注意感染原因,延误了原告病情的治疗,使病情加重,并导致胸骨骨髓炎和肋软骨炎,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庭聆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患者术后切口感染、纵隔脓肿、胸骨骨髓炎是可预见的,但难以完全避免手术并发症,且患者有糖尿病病史,易发生感染。 医生在术前做出预测,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患者相关手术风险,术中放置引流管,术后应用抗生素预防和治疗感染,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但术后10天,患者突发的切口疼痛难以忍受,伴有血图、CPR等炎症指标明显升高,可能原因未完全确定,诊疗思路因切口感染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切口感染的诊治, 延长了患者的病程,医生的过错和切口感染未能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病程的延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1、根据现有资料,医生在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与伤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 2. 被评估者的当前状况尚未达到残疾程度。
经综合分析,法院裁定被告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6183804元,加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被告医院应赔偿原告共计66838元04元。
浅析:原告人术后并发纵隔脓肿、胸骨骨炎、左肋骨软骨炎、手术切口感染等手术并发症,这些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但很难完全避免。 医生围手术期预防感染措施不到位,因血糖控制不佳而手术不宜,诊疗初次出院时病情评估不充分,匆忙出院; 第二次住院2个月局部感染原因分析不充分,相关检查不到位,采取的首批措施不积极,手术未完全清创,抗感染力度不足,加重了患者的疼痛,延长了病程, 并增加了成本,相关手术违反了《手术部位感染防治技术指南(2010)》的规定,医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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