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重庆代表团召开小组会议,继续审议工作报告。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朱华荣(中)就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出建议。 摄影:记者苏思视觉重庆。
随着汽车产业从“硬件主导”向“软件定义”的发展,汽车不再是用户的简单出行工具,而是正在经历产品属性从“单一工业产品”到“新型数智空间”的转变。 智能网联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产权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化和数据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党委书记、长安汽车董事长朱华荣建议完善汽车数据产权立法。
目前,国家已颁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条例》)、《个人信息保护》、《关于构建数据基础体系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规则》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 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产权制定了一些一般性规定。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汽车数据中非个人信息的界限仍然比较模糊,归属不明确。 朱华荣举例说,《数据安全条例》只明确了部分汽车数据是个人信息,而没有明确其他数据的性质; 《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匿名化信息不是个人信息,并未明确匿名化数据是否可以被OEM使用。 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汽车数据中非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归属。
他认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非个人信息的界限模糊、归属不明确,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也会导致车企依法、充分处理和使用相关数据带来不便,不利于相关数据从“数据碎片化”向“数据粮仓化”的集约化转化。 不利于科技和汽车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为此,朱华荣建议,我国应明确汽车数据中个人信息的边界,如车辆本身及其零部件的工作状态数据,以及与道路、天气等外部环境相关的数据,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然而,不同数据与个体在车控数据和应用服务数据中的关联性差异很大,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
同时,他建议细化汽车数据产权规定,车企应落实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运营权等。 他还建议,在汽车行业进一步落实数据第20条规定的数据资源所有权分离、数据处理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离的数据产权规则,促进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