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建海、张子林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荀海亮团队
前言
针对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的问题,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设立了“催款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被催交后仍未缴纳的,将失去与未缴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这一制度对于充实公司注册资本,维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权利丧失催收制度的适用情况及后果,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1.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未缴纳出资的,公司按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书面催示要求缴纳出资的, 可以规定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款之日起不少于60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经董事会决议向股东发出权利丧失通知,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在未缴出资中的权益。
依照前款规定损失的股权,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权; 六个月内未转让、注销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的出资额。
股东对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适用情形
(一)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额的
股东认购出资的出资期限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最长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
(2)出资书面通知书
1.调用实体。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核实股东的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按时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发出书面提醒,要求出资。
2.宽限期。
公司发出书面催款时,可以约定出资缴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款之日起不少于60日。
假设公司在发出书面催款时没有规定宽限期,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享有“宽限期”? 我们认为,从立法精神上看,为了保护有意“丧失权利”的股东权益,“宽限期”是刚性规定,对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不少于60天的宽限期, 无论是否在书面提醒中说明。
(三)宽限期届满后未出资的
宽限期届满,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权利丧失通知,股东将失去与未缴出资相对应的股权。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召回损失制度适用的情形为:股东未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日缴纳出资,公司经书面催款后宽限期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
三、实施过程
(1) 董事会决议
对被传唤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向其发出权利丧失通知书。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出资已记入公司章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核实并要求股东出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董事会无需股东大会决议即可就股东权利的丧失作出决议。
(2)公司发出权利丧失的书面通知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发出权利丧失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将丧失尚未缴纳的股权。 由于股东未缴出资可以是全额认缴出资或部分认缴出资,因此公司在发出失权通知时需要注意股东损失的股权仅限于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
综上所述,在实施股东出资提醒制度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将损失与未缴出资相对应的股权。
4. 股权损失的处置
(1)依法转让
股东损失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后,股权处于“无主”状态,那么如何转让呢? 如何确定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事项? 《公司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相对详细的规定待后续司法解释。 有文章分析,此类合法转让包括其他股东认购和第三方认购,此类观点有待讨论。 从维护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来看,遗属股权的“合法转让”应为未缴出资额的回购,由原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第三方通过认购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丧亲股本对应的股权。
(2)减资和注销
对于失去权利权益对应的注册资本,公司可以办理相应的减资手续,注销股权。 如果公司办理减资,是否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 或者你可以直接做吗? 我们认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属于股东大会的范围,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其他股东缴纳出资额
自权利丧失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即权利丧失之日,如果失去的权利的权益未依法转让或注销,则其他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额。 其他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应当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立即缴纳,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后取得相应的股权。
综上所述,损失的股权应当自亏损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未完成的,其他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额。
5. 对丧失权利的股东的补救措施
被传唤后丧失权利的股东对丧失权利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30天属于驱逐出境的期限,如果在30天内没有提起诉讼,将没有司法补救措施。 在失去权利的股东提起的异议诉讼中,诉讼主张应如何表达? 追溯溯源,权利丧失通知的发出是以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出的,丧失权利的股东应起诉法院宣告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 从根本上确认了公司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败诉股东提出异议后,是否应相应处置损失的股权? 如果涉及发布最终权利丧失通知的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则异议股东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或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异议股东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损失的股权并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不得处置损失的股权。
6. 总结
根据“权利义务互惠”原则,股东在享受股权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否则不应享有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 《公司法》的修订,将股东出资制度提高到法定水平,有利于加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维护诚信市场环境的建设。 对于股权损失的处置、股东损失的救济等事项,预计未来将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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