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规则。
2013年《公司法》实施后,大量公司资产不足,股东利用认购制的期限利益设定出资期较远; 公司无力偿还外债,债权人往往因出资期尚未届满而不支持对公司股东的债权,这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立“股东资本加速到期”的规定出资“制度在公司解散、破产和认购制度下的特殊情况下,在公司终止或案件执行阶段受到更多规范。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九国人民会议纪要》第六条【是否应加快股东出资期限】。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定期利益,债权人以公司因债务无法清偿债务为由,要求尚未完成出资期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用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已满足破产事由,但未申请破产的;
2)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出资额视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应缴应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的尚未到期的出资。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未缴出资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当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仍然优先保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利益,只有在满足一定情形时才会支持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需要承担股东满足出资加速到期具体情形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债权人在向股东主张权利时往往面临困难。
二、新《公司法(加强版)》修订的适用规则 (1)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将认购制下的出资期限限制为5年,认购制下的公司需在5年内完成实际缴资。
新《公司法》第47条品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
2)在增加认缴出资最长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纳入《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新《公司法》第54条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到期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尚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应用要点]。1. 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需满足解散、破产等特殊情况,也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明显缺乏偿付能力,只要公司有到期且无法清偿的债务即可)。
2. 权利人:公司、债权人
3. 非出资股东:向公司预付出资(适用“存本”规则,股东出资先归属于公司财产)。
注: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则,需通过新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
建议红心
(1) 公司股东1、公司成立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确定认缴资金,以免未来出资期提前到期时无法承担过大的资金负担;
2、股东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保留汇款凭证、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 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倒置,需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2) 公司董事要积极开展股东出资核查工作,要求股东出资,防止因未履行尽职尽责义务而造成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3)对于公司的债权人1、行使股东提前到期出资的权利,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以偿还公司债务;
2、在诉讼阶段,股东和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对公司未缴本金利息范围内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在强制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向公司账户出资后,及时冻结相应资金,保证自身债权人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