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点突出了国资公司组织的特别规定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1

笔者阅读了《公司法》中关于国资公司组织特别规定的一章,确实有其固有的特点,有以下几点值得网友关注。

首先,党在国资企业中的领导作用是法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共组织章程》的规定发挥主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业务和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国资企业范围明确

国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履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反映了作者的理解。

第三,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职能和权力是法定的

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可以是第一或当地人民,也可以是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代表国有企业同级人民履行投资者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有其法定职能和职权,即:

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申请、注册资本增减、利润分配等决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能和权力,但 .

批准兼任经理的董事会成员。

批准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兼职职务。

任命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并由公司员工代表。

董事会主席、副董事长从董事会成员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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