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债务,有些人使用各种花招,故意消失,抗拒执行。
甚至用离婚协议“离家出走”。
让自己“身无分文”,这样法院就无法强制执行财产。
通过以下案例,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帮助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2018年,陈某因投资需要向季某借款100万元。贷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季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之初,陈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陈某在结婚期间购买了价值数千万元A、B两套房产,在季某准备申请执行其中一处房产时, 他发现陈某在贷款到期后通过《离婚协议书》将房产转让给妻子郭某,法院在执行上存在问题。
季律师得知此事后,认为陈某利用离婚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全部转让给郭某,使季某无法强制执行陈某的财产,于是建议季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将陈某和郭某一并起诉到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陈某、郭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A房的待遇。
奕县律师分析]。
首先,姬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法定债权债权关系,经法院确认后,陈某应依法履行判决。
其次,陈某与姬某的债关系先确立,后陈某利用离婚无偿转让房地产,影响了姬某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姬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陈某的行为。
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部分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客观上,离婚协议是在债权确立后签订的,财产协议部分明显不合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异常减少; 导致其无力偿还债权;(2)主观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导致一方财产减少,另一方利益减少,而这种利益大多是无偿的,因此没有必要考虑债务人配偶的主观态度。
判决如下:撤销陈某、郭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分割甲房的约定。
结论]离婚时,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不能影响个人的偿债能力。类似于“离开家庭”的条款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
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本案中,法院裁定撤销《离婚协议书》,A财产的一半权益将作为陈某的财产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