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结算报表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定期或根据工程进度约定结算工程货款的协议。
案例介绍]A公司通常主要承包一些工程项目,B公司通常主要承包一些工程劳务项目。
201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A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承接的A项目劳务部分,合同签订后,傅某作为乙公司的轮班长带领工人到工地工作。 2017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A项目概览预结算函》,约定应支付95%的结算款和190万元,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10月,A公司已结清劳务费185万元,A公司借给B公司1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傅公司因项目和解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根据合同约定,擅自退出影响工期的,我方有权按完工金额的50%计算。 根据预结算报表中确定的金额,B公司和傅公司提前离开工地的,应将多付的项目款项退还给我。 B公司与傅某连带退还多付的劳务费90万元。
奕县律师分析]。
A公司与B公司就A项目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表明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合同,这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应受到保护,双方不能违背,预结算声明中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现在项目保修期已届满,甲公司应根据双方的预结算支付乙公司的人工费。
法院认为,A公司、B公司、傅某某已签署预和解声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如无相反证据证明A项目预结算违背双方真实意图的,法院应当承认A项目预结算概述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A公司声称B公司在项目进行到一半时擅自离开现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说法与双方签署的和解前声明内容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预结算对账单上写的内容,应付总金额为200万元,目前保修期已过,A公司应全额支付。 即使加上A公司的贷款,A公司支付的总金额也达不到全额结算金额。 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退还多付的人工费。
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