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和B省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为:自2014年1月起,盛某与妻子姚某某在林某某某在15号楼林某某开设的D棋牌室内,使用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博设备打麻将、推捷克; A省B农场部C社区,用筹码代替现金,为赌博活动和赌博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对此,盛某某和姚某某都知道,并非法获利。 在此期间,盛某某通过打麻将参与非法赌博活动。
2014年2月10日20时许,C公安局公安大队对棋牌室的赌博活动进行了调查处理,在依法检查过程中,盛某某为防止民警没收赌款,将左裤兜里的赌钱塞给了陆某, 这是一个隐藏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条、第七十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款。 处罚的结果是:对违法者盛某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并执行,并处以行政拘留20日及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并没收盛某某的赌资。
2014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和处罚结果与2014年2月20日送达原告的同名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适用法律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引用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原告的自认记录、现场影视资料等,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行为。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可信充分、程序合法。 被告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次处罚,但被告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次处罚决定、两次服刑,被告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应当依法撤销的被告将采取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判决:1撤销A、B省公安局于2014年2月20日、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盛某某违法事实的认定,足以认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张被上诉人C公安局的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C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违法,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院维持原判。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014年2月20日、2014年2月27日,被上诉人B公安局针对同一事实、同一案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两项法律法规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裁定被上诉人B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改变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无违法事实、无处罚依据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没有违法认定被上诉人在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也没有违法超过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案例 2
A市B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4日21时许,B区公安局C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D栋3-4号茶馆进行调查处理, B区C街,并将茶馆所有人员带到XX派出所接受调查,原告也因涉嫌打牌赌博被立案调查,经被告B区公安局执法人员调查,确定原告张某是受朋友邀请前往3-4号茶馆的, D栋、C街、B区,以及李、郑、杨等人,通过打麻将的方式,每人下注1500元,“颠倒胡”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被告B区公安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查处负有法定职责。
被告以原告打牌、赌博为由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后以程序瑕疵为由撤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被告重新履行了告知原告的义务,在原告提出抗辩后,被告也提出了复核意见。 此后被告还向原告送达了《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时间不同但内容相同,使原告认为该法律文书是被告为了不超过办案时限而制作的,被告辩称是笔误造成的。 被告人作为治安案件侦查处理主体,要严格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被告人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严肃严谨,被告人对原告的处罚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应依法撤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区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赌博违规行为只能被惩罚一次,但不能被惩罚两次
公安机关查明赌博人员的违法赌博行为后,只能对违法赌博行为处一次处罚,不能同时判处两次处罚。 否则,撤销赌博行政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对赌博人员的赌博行为进行了两次处罚,违反了规定,因此法院撤销了赌博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作者:
郭晓航律师
职务:重庆金木金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教育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酒后驾驶辩护、色情、赌博、毒品、治安处罚、临时扣押、吊销驾驶执照、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表现:刑事案件保释、不起诉、缓刑; **、赌博、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者处罚幅度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