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自治区A区B市C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原告秦某某不服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的治安行政处罚,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同年9月17日受理案件后,于同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出庭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秦某某; 被告特别授权**人出庭参加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于2013年6月23日在B市C区一处空地“刮玉米籽”赌博。 被告于2013年6月23日16时10分左右接到报案。 同日下午19时,被告工作人员将已回家的原告秦某某抓获。 2013年6月24日,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对原告秦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秦某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139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7月10日,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一起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从原告的账户中取款22。3万元存入B市丙区D街财务处账户(注:被告认定原告违法所得22万元在追偿清单中确定。 在原告支付的22万元中,被告认定为违法所得; 3000元是原告缴纳的罚款),并于同日出具了追回物品清单和罚金和没收收据。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人参与赌博活动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赌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有权依法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被告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陈述和辩护时,原告并未明确放弃听证请求,被告当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程序。 同年7月10日,被告追回原告的22万元,被告也未履行开庭通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不支持被起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陈述、答辩、要求听证。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答辩; 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抗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公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公安管理违法者,并将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公安管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权进行陈述和辩护。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听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
3)罚款额较大;
前款第(三)项所称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出境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六千元以上罚款。
3、未告知听证权的,撤销赌博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赌博参与者处以的罚款金额超过2000元的,必须告知赌博参与者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赌博参与者没有被告知他们有权获得听证会,或者如果他们被告知他们有权获得听证会,并且他们没有表明他们是否申请听证会,他们不能立即受到行政处罚。 否则,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撤销对赌博的行政处罚。
关于作者:
郭晓航律师
职务:重庆金木金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教育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酒后驾驶辩护、色情、赌博、毒品、治安处罚、临时扣押、吊销驾驶执照、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表现:刑事案件保释、不起诉、缓刑; **、赌博、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者处罚幅度缩小
2月** 动态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