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现“天价离婚”!
1月11日开市后,长春高科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金磊的通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金磊计划持有公司30014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42%,分成王思勉的名字。 根据最新的**价格计算,金磊除以的股票对应市值高达404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金磊是“长春高科的灵魂”,是长春高科重要子公司金赛药业的创始人,现为长春高科的第二大股东。 2023年10月,他以百亿元财富位列《2023胡润百富榜》第585位。
长春高科第二股东拟将股份分给前妻
市值约40亿
长春高科公告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的通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并做好了股份分割的安排。 金磊拟持有30014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42%,分成王思勉的名字。
截至1月11日**,长春高科股票报价为13341 美元股,邮编:3001410,000股的市值约为40股4亿元。
此次股权变动后,金磊持有46315万股,约占114%,不再是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王思勉持有30014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42%,成为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长春高科表示,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长春高科公告称,由于婚姻解除导致长春高科股东权益发生变化,金磊与王思勉仍将协同行动,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转让相关手续后12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持有长春高科股份, 包括承诺期内因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分红、配股、增发等因素而产生的股份。
据红星新闻网记者,记者询问了长春高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注意到截至2023年9月30日,金磊是长春高科的第二大股东。
据每日经济新闻网记者记者从长春高科获悉,虽然股权分割属于处置个人产权的行为,但双方已就股东权利行使、一定期限内未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解释和承诺; 此次股权分割对金赛药业总经理金磊博士无影响,主持金赛药业的运营管理工作。
长春高科的“灵魂人物”
值得一提的是,金磊是“长春高科的灵魂”,是长春高科重要子公司金赛药业的创始人。
数据显示,2023年10月,他在《2023胡润百富榜》中以100亿元的财富位列第585位。
公开报道,金磊是江西省南昌市人,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后在美国完成博士学位,并加入基因泰克从事生长激素的基因工程研究。
基因泰克是生物科技产业的鼻祖,1996年,金磊在获得美国生物产业最高荣誉“克拉文奖”后,回到中国创业。
当时,长春高科看中了金磊,投资6000万元成立了金赛药业,其主要产品是生长激素。 金磊为科技股股东,双方分别持股,另一名自然人持股6%。
金赛药业于1998年正式推出首款国产生长激素,20余年成为国内领先的生长激素企业,2022年市场占有率近75%。
金赛药业连续20多年的快速增长,推动长春高科股价再创新高。
2018年,由于长春高科与子公司金赛药业的股权关系没有理顺,一度传出金磊离职的消息。 2019年,长春高科与金赛药业进行换股,交易完成后,超达投资(国资、长春高科大股东)和金磊分别持有长春高科。 65%的股权。
多次过后,金磊依旧握着8持股56%,是长春高科的第二大股东。
2020年,长春高科也因为金磊的言论,收到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函。 当时,一份泄露的调查纪要显示,长春高科第二大股东金磊表示,“由于需要缴纳10亿元的税款,年底将完成”,并表示业绩增速可能会下调。
随后,深交所向其发出关注函,要求长春高科对相关言论进行解释。 长春高科在发布的第三季度财报预测中表示,公司尚未收到其关于第一期安排的报告。
目前,金磊仍担任金赛药业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但在长春高科并未任职。
监管机构对涉及离婚的股份的处理进行了监管
针对“离婚**”,监管局此前已作出明确规定。
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所就《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适用情况答解了投资者的提问,明确了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而配发股份的, 公司分部等,转让方和受让方合并并继续分享大股东的配额。
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沪深交所详细阐述了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进行股份分配后的申请。
具体而言,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分配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结合计算确定大股东的身份,且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中,需要继续分享不超过1%的配额,连续90个自然日中不超过2%的配额大宗交易的自然天数,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投标的预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婚后分割股份的,转让人、受让人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及董事的预披露义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履行。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转让人、受让人均应当遵守《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同时,大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拟配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在大股东转让股份分配前,应当督促转让方和受让方就配额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并披露; 未达成一致的,由双方根据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额度并予以披露。
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股份分割有关事项回答记者提问》,要求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分配股份,各方应继续共同遵守有关规定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限制。
*丨新闻、券商中国、红星新闻、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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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由李雨彤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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