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景城县人民法院及其下属执行局分别收到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某**公司印有“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法律权威”和“铁肩扛德,公正行事”的两面锦旗,感谢法院执法人员和民警五年内五次赴江南办案追偿拖欠公司汽车销售数百万元。
2024年8月12日,被告北京物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独资)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河北公司购置汽车12辆,并签订了《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 之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汽车,被告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后来支付了部分违约金,但仍欠部分本金未付,导致诉讼。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的三处财产。 2024年11月20日,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66万元以上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4年5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民警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卢某夫妇。 经过多次查询,获悉被执行人居住在江苏盐城市。 为尽快办案,8月初,执法干警第一时间远赴长江以南近千公里,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出具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经过讲解法律、耐心工作,承诺在本月25日前还清所有债务,如果不能偿还,法院将拍卖其中两处被扣押的财产。 但是,被执行人在承诺逾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同年12月,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公开拍卖其在江苏盐城的两处房产,获得150余元,其中一处留给子女26万余元,用于偿还执行申请人欠款124万余元。
随后,执行警察第二次前往江南,将拍卖的两栋房屋交出。 2024年1月,法院查封另一件财产的期限届满,执法民警三次前往江南办理印章续签手续。
为了继续执行剩余的80万元本金和利息,执法民警经常通过**和微信联系被执行人做还款工作。 但是,他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因此,法院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拍卖他的另一处房产。 这时,房主对执行提出异议,称该房产是以未成年人名义写的,无法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家庭的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共同份额。 据此,法院驳回了房主对强制执行的异议。
2024年8月下旬,执法民警前往江南,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被执行人心情急,赶紧委托律师联系执法民警,要求协商办案。 经执行民警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约定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额支付,但上次拍卖中留给子女的26万元支付给申请人执行。
没想到,被执行人再次失信,每月未能偿还5万元。 为惩治“老赖”,保护胜诉方利益,2024年8月23日,法院组织8名执法人员5次赴江南强行撤出被扣押财物。 在执行权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承诺从当月起每月还款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35万元已结清,余款20万元正在结清。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和民警的奉献精神、坚韧不拔、艰苦奋斗、认真办案的作风,十分感动和满意。 作者 |李忠勇, 卢江泽.
编辑 |韩晓红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