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投资清单制度的管理是有效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城镇投资清单不仅为分析地方投融资平台提供了依据,也有助于加强监管。 特别是在现阶段“一揽子债券”的背景下,城市投资公司名单对**城市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系统梳理了各类城市投资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清单之间的关系,供投资者参考。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融资平台名单
为有效防范地方**债务风险,2010年以来,**逐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监管,实施地方**融资平台名单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年第19号)[1],要求(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严格管理地方**融资平台的信用。 因此自2010年第三季度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编制了一份本地融资平台名单,此后每季度动态更新一次名单。 后来,由于榜单系统难以实时覆盖新设立的融资平台,仍存在地方政策通过榜外融资平台借款融资的案例,(原)银监会2019年第二季度后未更新融资平台榜单。
此后,各一流机构纷纷出台多份文件,逐步细化融资平台分类政策,构建基于名单的信息管理体系。 国发2010年第19号将融资平台公司分为三类: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以及经营收入稳定且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偿还债务并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业务。 2010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单的通知》(银监会2010年第244号)[2],根据借款人自身现金流量占全部债务本息的比例,按照“全覆盖”的标准,将平台贷款划分为风险类别。 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借款人自身现金流量与所有应付债务本息之比超过100%的融资平台风险为全覆盖,基本覆盖率在70%-100%之间,半覆盖率在30%-70%之间,无覆盖率低于30%。
2011年,《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建发2011年第34号)[3]进一步完善了名单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将客户细分为平台客户,并整改为一般企业客户进行单独管理平台客户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新增贷款,已整顿为一般公司的贷款可以按照商业运作原则放贷,不得向上市制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与银监会2012年一季度和2019年第二季度的地方**融资平台名单相比,融资主体数量从10622家增加到11737家,风险等级为“全覆盖”的主体占比也从68家大幅提升78% 至 8033%,偿债风险较低的融资平台占比提升,也表明最佳融资平台清理规范工作初见成效。 从省份来看,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榜单,浙江省融资平台数量最多,其次是四川省,从2012年的709家增加到2019年的803家,江西省风险资质全覆盖的融资平台比例最高,为98家40%。
2. 退出平台清单
自2010年以来,公司开始加大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此后,部分公司宣布退出融资平台。 城市投资企业退出平台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根据国家发文2010年第19号,退出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名单;二是结合国发2014年第43号文件退出财政部平台清单或国家审计署2013年国家**债务清单;三是参考国发2021年第5号文件,强调不涉及**隐性债务,剥离**融资职能,退出融资平台名单。 其中,从银监会本地**融资平台撤出的主体数量最多,早期(原)银监会将客户归类为一般企业客户,这里也指退出平台的主体。 2023年以来,新提款平台主体主要退出第三类名单,并强调不涉及隐性债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2151家主体发布“退出平台”公告,2015年和2023年退出平台的融资主体数量将分别达到823家和677家的峰值。 其中,2015年的峰值可能与国发2014年第43号明确提出剥离平台公司融资职能,主要是退出财政部平台清单有关;2023年退市平台数量激增,可能与防范化解地方**隐债的政策导向有关,主要从上述第三类名单中撤出。 按省份,江苏省、浙江省和山东省披露的大量退出主体,约占46家68%,江苏省披露退出平台的实体数量最多,达到596家。
1] 材料**: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材料**:关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单的通知
[3]材料**: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场化经营实体名单分为市场化经营实体名单和非市场化经营实体名单两大类。 因此,本文对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进行梳理,根据“市场化经营主体”一词的存在,将其分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和未市场化经营主体披露,形成两类清单, 并进一步分析其分布特点和募集资金使用差异。
1. 市场化经营主体名单
自2023年11月以来,陆续有部分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时,先后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需要出具信函确认。 **需要确认债券发行人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并承诺新发行的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业务、资产及使用与当地政府有关,不会涉及虚假决议或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以江苏盐城港控股集团为例,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其应收账款有**部门主营应收账款,或者需要出具信函说明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确认当地不存在借款债务的情况。 公告中的披露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是向市场投资者传达“市场化经营主体”的信号,表明公司已转型为市场化经营,与**信用严格隔离; 二是满足监管需求,实现自身发债需求。
通过对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梳理在576家主体中,共有72家城投企业在公告中出现“市场化经营主体”字样,其中60家在开场白和承诺中强调“发行人是市场化经营主体”。 按省份,共有19个省份涉及自称是市场型商业实体的公司,其中山东省披露的市场型企业主体数量最多,有17家,其次是浙江省。 从行政层面来看,在市场化经营主体中,地级市主体占比最高,为66个67%,其次是区县级实体。
2. 非市场型商业实体名单
本文梳理了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人,576家主体中有504家未披露为市场化主体,非市场化主体可进一步分为潜在上市主体和潜在产业主体。 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存在披露是市场化经营主体、潜在上市主体、潜在产业主体等情况。 此外,在北京、福州、广州、合肥、济南、济宁、荆门、郑州等地,存在某些类型的非市场型经营主体和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经营主体。
由于榜单中的主体不需要出具确认函,以荆门城建投为例,募集资金的目的只是借新还旧,疑似是榜单中的主体。 对于未被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城市投资企业,潜在产业主体募集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广。 发行债券以补充流动性资金或投资项目建设的公司有96家,而市场化经营主体募集资金的使用基本仅限于借入新资金偿还旧资金和偿还有息债务。 此外,潜在的工业实体主要是交通投资实体。
一、发债城市投资清单
由于城投主体发行的债券是重要的投资标的,因此市场通常更关注城投债发行人这里我们以风口径下城市投资债券发行主体为例。 由于只统计债券发行人,统计范围比银监会的本地**融资平台名单要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风城投资榜单上共有3585家城市投资公司。
总体而言,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城市投资债券发行人数量最多,分别为672家和449家。 城市投资债券发行数量与存量呈正相关关系,其中辽宁省和贵州省的存量较低,而天津市的债券发行规模相对较高。 从行政层面看,区县级和地市级城市投资主体较多,两者之和占城镇投资总数的93个95%。在城市投资主体较多的省份,区县级城镇投资主体往往占主导地位,而宁夏、黑龙江等地县级城市投资债券发行人明显多于区县级。
2、突破“借新还旧”的清单。
现阶段,上榜企业发行的债券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借入新资金偿还旧债,可以合理推断新发行的协会债券、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如果募集资金用途包括使用补充流动性资金或项目建设,且对债券发行没有严格限制的,可以排除在名单之外。 通过梳理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市投资主体新发行的各类债券,募集63家企业发行的67只债券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或项目建设。
在债券类型方面,城镇投资主体新发行的债券包括13只公司债券、27只公司债券和27只协会债券。 从省份来看,广东、山东、浙江三省突破“借新还旧”的债券数量最多,山东、河南两省的债券发行数量最多。 此外,包括山东和浙江在内的11个省份最近参与了城镇投资主体发行的新公司债券的融资。
3、母子城市投资清单
目前,母子城投公司联合发债的现象比较普遍,且由于城投榜的影响,母子城投债募集资金的使用可能相互限制,存在一定的联系。 2023年10月,《上海市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查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查事项》[1]指出,应根据母公司的有息债务及其对核心子公司的控制权,披露对发行人偿付能力的影响。 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样,对于突破“借新还旧”的城市投资公司,如果将榜单中城投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投资项目建设,也可能影响对应的母公司、子公司是否在榜单上, 从而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假设债券在交易所发行,母公司是否在名单上将影响子公司是否在名单上,反之亦然; 在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券时,母公司是否在名单上也会影响子公司是否在名单上,反之亦然。
通过梳理母子城投公司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发行的债券,至少有一方已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研究发现,在63家突破性“借新还旧”的城市投资主体中,有14家近期发行了母城投资或郊区投资的债券,其中10家母(子)城市投资公司有相应的突破“借新还旧”主体,因此可以推断其不属于城市投资名单。 母子债同时发行涉及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的案例很少,只有一对母子城市投资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山东高速有限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且大部分母子城市投资公司参与补充流动资金和投资项目建设,而对方不参与。 其中,6家城投母公司募集的资金不仅用于自身,还用于子公司偿还有息债务或补充流动资金。
1] 简介**:
主要逻辑大致分为加减法两种情境,一是将政策端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清单与市场端发行债券城市投资清单结合起来,互补并作为附加项,二是扣除退出融资平台并披露等成功转型的城市投资主体作为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实体。除银监会的本地**融资平台名单外,本文涉及的其余名单均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加法逻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银监会2012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二季度地方融资平台名单中的12479家融资平台,剔除已注销和撤销的企事业单位后共计7625家; 第二类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风电城市投资榜所覆盖的3585家城市投资债券发行人,与融资平台名单部分重叠,但后者仅更新至2019年6月30日。
减法逻辑涉及以下四类名单,具体来说,去平台实体本身被剥夺了融资功能,因此可以将2151个成功转型的“去平台”实体从名单中删除,其中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去平台实体最多,分别为183个和102个。 随后,考虑到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72家公司,可视为自筹资金的市场化主体,并从现有名单中删除。 随后,由于上榜企业发行债券的使用极为有限,近期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投资项目建设的63家城镇投资主体被列入名单。 同时,考虑到母子城投公司发行债券目的的相互传承,综合利用突破“借新还旧”的城投公司对应的母子城投公司名单,获取突破“借新还旧”的母子城投公司对应名单。老“,以及因对方发行的债券涉及补充流动资金或投资项目建设而限制使用母城投公司和子城投公司中限制使用自身债券发行的10家城投主体。
最后,如果是一类需要加减的实体,即未被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城市投资公司,大致可以分为潜在实体清单和潜在产业实体,如果是清单中的实体,则应纳入加法, 如果是产业主体,则应纳入减法逻辑,因此,未公开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504个城镇投资实体的加减需要逐案分析。
本文主要分析了三类城市投资清单之间的关系,涉及银监会地方**融资清单、退出平台清单、市场化经营主体清单、非市场化经营实体清单、发债城市投资清单、突破“借新还旧”清单、母子城市投资清单和城市投资汇总清单八大类。
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名单,分析了融资平台的分类方式和相关主要政策,统计了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和退出平台名单中涉及的城市投资主体。 2010年以来,各龙头机构纷纷出台文件,加强对融资平台的清理监管,构建名单管理体系。 银监会最新榜单显示,融资主体11737家,风险等级为“全覆盖”的主体比例大幅提升,达到80家33%。在清理和规范融资平台的政策指引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2151家融资主体发布“退出平台”公告,主要是指退出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名单。
由于越来越多的城市投资公司将自己披露为市场型商业主体,本文还梳理了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并将其分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名单和非市场化经营主体名单两大类。 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72家企业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其中山东省披露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企业数量最多,地级市实体披露市场化经营主体比例最高。 然而,504家新债券发行人并未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其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较市场化经营主体披露。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风电城市投资公司名单共覆盖3585家城市投资公司。 其中,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城市投资债券发行人数量最多,分别为672家和449家。 2023年10-12月,新发债券中涉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或项目建设的债券67只,其中广东、山东、浙江三省突破“借新还旧”目的的债券数量最多。
通过对上述榜单关系的分析,以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榜单和发债城市投资榜单为补充,而将退出平台榜单、市场化经营主体榜单、突破“借新还旧”的城投主体榜单、母子城投榜单作为扣分项, 而非市场化经营实体清单的加减逻辑,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来自:豫建债券市场,作者:肖宇赖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