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传言称聘请某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规定? 是否有必要聘请某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供网友参考。
首先是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理解
我们理解,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澄清什么是法人?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谁负责? 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的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采取反向列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条件的形式,没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因受贿、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满五年,已宣告缓刑的,缓刑缓刑期满后未满两年的;破产清算中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或者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或者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因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该个人因承担的债务金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和《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只有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才能被公司追偿,其履行职责的后果是公司的责任,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完成四类工作: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决定书等文件。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在变更后签字。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股份为纸质形式的,还应当注明股份数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司以纸质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四、法定代表人特别规定
首先,《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不得限制法定代表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权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代表人的行为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外,其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职务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