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性的温馨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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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沫沫”。
为了提高每个人维权的能力,
每一期陌陌都会分享典型案例,
给所有人的答案
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保护问题
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网友来信:
邻居外出工作很久了,前段时间他家院子的围墙被台风吹倒了,联系不上他,又怕隔墙继续坍塌,危及我家,于是请施工队修好了加固他家的院墙, 但邻居回来后不愿意承担建筑费用。我该怎么办?
莫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故管理”,并明确规定:“管理人无法定或合同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赔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如果受益人的真实意图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序良俗,则不适用。 而且管理者没有理由在管理事务中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一,良好的管理职责。 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当以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进行,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二是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他人事务管理、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 管理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三是申报和转移财产的义务。 管理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状况,并将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及时转给受益人。
因此,陌陌建议大家可以收集与院墙维护相关的证据材料,继续与邻居沟通维修费用,如果协商失败,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网友来信:前几天,一场大暴雨,我鱼塘里的鱼苗被冲进了隔壁的鱼塘里,我去找隔壁鱼塘的老板,要求对方回来,对方狡辩说鱼儿自己游过来不肯回来, 我该怎么办?对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莫默:您好,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当得利有下列要件:(一)民事主体获得利益的。 获得利益是指财产权益的增加,包括正增加,即财产总量的增加; 它还包括负增长,即本应减少但未减少的财产总额减少,例如未支付本应支付的费用。 (二)民事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损失是指财产权益的减少,既包括正损失,也包括财产总额减少; 它还包括消费损失,即本应增加的收益没有增加。 (3)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另一方的损失是由一方的利益造成的。 (4)没有法律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的一个重要要素,如果有法律依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善意得利人的免责。 如果获得者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所获得的利益已不再存在,则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 二是恶意致富者的责任。 获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获利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陌陌建议大家可以收集与鱼苗流入对方鱼塘有关的证据,要求对方归还,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到当地村、社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失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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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心,《莫愁》杂志社。
编辑:吴元子。
校对人:李志宏。
评论:杨一林。
主编:卢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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