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项目融资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吸引了大家的目光。 信用白话先后发表过《【史上最全】项目资金文件规定》《资金贷款精准杠杆有效投资》等文章,现根据最新情况对《明确资本》一文进行修订,回应大家关注的问题。
我们将用13个问题为您简单明了地讲解项目资金。
1. 什么是资本?
国发〔1996〕35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投资人认购的资本金占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属于投资项目的非债务资金,项目法人不得对这部分资金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 ”
国发〔2019〕26号重申了这一要求: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投资人认购的资本金在项目总投资额中的金额,必须为投资项目的非债务资金,项目法人不得对这部分资金承担任何债务和利息; 投资者可以按照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也可以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 **除非另有说明。
2、不同行业的项目资金占比是多少?
早在1996年国务院第35号文件中,就根据不同的项目制定了资本在总投资中的比例,因为在随后的几年里,第一份文件多次印发调整比例,为了更清楚,我们根据比例调整的时间和年份整理了如下**:
*最后一栏出自《2019年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为最新要求。 只要你记住,绝大多数项目是20%,机场项目是25%,一些弥补短板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减少5个百分点,其他项目可以粗略地看一眼。
*本节中的数字是项目资本的最低百分比。 根据项目的风险,贷款银行还可能要求提高项目的资本比率。
3. 实务中项目资本的四个概念: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提出的项目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3、同意银行提出的贷款条件:对项目最低资本比率的要求。
4、股东借给项目公司的资金,如果股东承诺偿还项目公司的债务或至少低于银行贷款,则可用于满足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上表数据是宏观调控高峰期制定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也是各级可行性研究审批和银行审批贷款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具体针对每个具体固定资产项目,银行批准的资本比率可能高于上述比率。 银行的贷款条件可能高于银行批准的比例。
例如,如果一个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如果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即3亿元,但银行认为该项目有风险,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提高到至少40%,即要求4亿元。 最终,在实践中,项目拥有自有资金4亿元,其中1亿元纳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另外2亿元纳入资本公积; 另外1亿元是项目公司获得的股东贷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欠银行的债务不偿还之前不偿还股东贷款,即银行贷款的偿还优先于股东贷款。
上面的示例是为了说明这个概念而设置的。 在实践中,注册资本、批准金额和银行要求的金额也有可能相同。 但是,银行要求的资本金额不能低于批准的金额。 有的银行还要求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包括股东贷款部分,不得低于核定金额。
4. 资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金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和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1)根据国发〔1996〕35号,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有单位集体投资项目。个体、民营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实施。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体系。 外商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发〔2019〕26号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和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商业项目。 从本文可以看出,企业投资的所有项目,以及企业投资的运营项目,都受项目资金制度的约束; 但是,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纯公益项目)可能不适用于项目资本制度(不要求不按项目资本制度实施)。
在我国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大多为直接投资,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或地方一般债券安排,不存在此类项目的项目资金问题。 当然,如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某种模式进行,进行市场化融资,则应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实施。
2)固定资产项目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国家可以作为借款人借款人的企业(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
《银剑发〔2009〕第7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三条所称项目融资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下列特征的贷款:
1、贷款用途通常用于建设大型生产单元或一组大型生产厂房、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为专门为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而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主要从事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现有企事业单位;
3、还款资金主要依靠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没有其他还款**。
5、最完善的资本体系政策规定
6.如何理解资本的非债务性质? (1)是否为非债务资金是判断资金是否合规的关键指标。
国发〔2019〕26号文指出,“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投资人认购的资本金金额,作为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必须为投资项目的非债务资金,项目法人不得对这部分资金承担任何债务和利息”。
由此可见,是否为非债务基金是判断资金是否合规的关键指标。
什么是非债务融资?
目前,实务界和审计部门对非债基金的认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项目法人的债务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金使用。
二是投资方的债务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金使用。
我们认为,按照政策的初衷,应该从第一种方式理解,即项目资金不应是项目法人的债务资金,项目法人没有义务偿还这部分资金的本息。
那么,股东的债务资金可以作为项目的资金吗?
2)股东的债务资金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资金使用。
1、一般情况下,股东的债务资金可作为项目资金使用。
在实践中,股东资金**可以是多渠道的。 有的是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有的是项目资金、销售资金等营业收入; 如果投资者的评级较高,资金**也可能是以投资者自有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PPN等方式募集的资金。 由于公司账户资金的频繁流入和流出,这些资金往往混杂在一起,几乎无法区分哪些资金是注册资本,哪些是债权资金,哪些是项目销售收益。
股东的偿债责任为股东的偿债责任,项目公司对股东的债务资金不承担偿债责任。
2、股东债务资金有限制。
股东只能以自有信用借入项目资金的债务,不得以项目现金流(特许经营权、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借款作为项目资金。
原因是项目公司没有义务偿还股东投资的项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项目现金流量被质押,项目法人实际上承担了这部分资金的担保义务,这与项目资金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驰,影响了项目公司自身偿债的能力。
项目公司负有偿还自身债务的义务,现金流应优先保证项目贷款的偿还,金融机构不应也不允许在项目贷款还清前用现金流向股东偿还贷款。
3、国有企业和PPP项目不能以股东贷款(债权资金)作为项目资金。
财金[2018]23号文件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国有企业(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或参与地方建设的PPP项目提供融资时,应当按照“渗透原则”加强资本审查,确保融资主体资本合法合规,融资项目符合规定的资本比例要求。 发现存在“名股实债”、股东贷款、贷款资金等债务资金,以及以公益资产、储备土地等形式非法、虚假出资的,国有金融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融资。
本文件在PPP新机制第115号通知发布后仍然有效,并未被废止。
7. 如何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什么可以作为项目资金?
国发〔2019〕26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核算管理应当按类别实施:“对于已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全部可以作为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设立专项账户,规范会计主体的设置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投资项目的分配资金和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 并据此批准投资项目的资本金金额和比例。该条款澄清了两个问题:
1)设立独立项目法人的,其所有者权益可作为项目资金使用。
从财务上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为公司经营的留存收益,不计入项目资本。 因此,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主要适用于项目资本。
在实践中,金融工具有三种类型,即优先股、永续债和可转换债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部分)纳入所有者权益账户。 例如,财政部2014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别处理条例》规定,发行人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加“4401其他权益工具”,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加“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账户。
国发〔2019〕26号还规定,“对国家鼓励的基础设施行业和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者通过发行股权金融工具、股权金融工具等多种渠道为投资项目筹集资金,但不得超过总资本的50%。 ”
即在设立独立项目法人的情况下,可认定为项目资本的五大类是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优先股、永续债和可转换债券,但不得超过总资本的50%。
同时,26号文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项目资本的情形,即:
1)收益有附加条件,如本息回购承诺和后备担保;
2)在偿还当期债务资金之前,能够获得股息或收益;
3)在清算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基金。
2)未设立独立项目法人的,设立专项账户,资产负债独立核算。
由于项目没有法人,项目资金(包括项目资金和债务资金)通常与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混合在一起,难以区分项目资金比例是否合规。 因此,国发〔2019〕26号文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明确明确的要求,要求设立专项账户,对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以核实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8. 如何计算资金投资金额?
资本基数计算中的投资总额是资产投资与投资项目基础流动性之和,具体审批以核定的动态预算估算为依据。 根据国发〔1996〕35号文件规定,项目周转资金是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资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项目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基础流动性)资本比率。
项目资本=固定资产投资资本比率+营运资金。
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差异很大,底层流动性和项目资金也不完全相同,底层流动资金必须归股东所有,项目底资金可以是股东的债务资金,底层流动资金在项目启动阶段或初始运营阶段才会投入使用, 不会闲着,一般不允许出资。各大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向地下营运资金发放贷款。
9. 项目资金**是多少?
(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作为资本金使用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依规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总额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的使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投资项目资金一次性认购,按核准建设进度逐年支付。
2)投资者以货币形式认购的资本,其资金为:
1、各级人民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国家批准的专项建设、“批贷”本息和运营性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当地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和其他预算外费用基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上市收益基金等)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
3.社会上个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作为投资项目资金的资金。 例如,国发〔2019〕26号规定,“对于国家鼓励的基础设施行业和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者通过发行股权金融工具、股权金融工具等多种渠道筹集投资项目资金。 ”
5.项目贷款资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贷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为投资项目筹集资金,不允许违反规定增加地方隐性债务,也不允许违反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有关要求。
10、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金
1)2019年,中共发布《关于做好地方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庭字〔2019〕33号),允许将专项债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的资金。33号文的出台,为项目资金不能是债权资金这一事实打开了突破口。
2) 另外两点需要注意:
1、专项债券可作为项目资金,但不能全部作为项目资本,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60%。 专项债是发行量最大的债券,这意味着只有投资项目才能这样做,而企业项目则不能。
2、必须是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 例如,国家支持的铁路、国道、地方公路、供电、供气工程,推动国家重大战略。
11、PPP项目资金要求
2019年,财政部《关于推进**和社会资本伙伴关系规范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项目公司股东应当用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本文件是财政部115号文后继续有效的文件)。
10号文要求,“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金,出资虚假或者虚假的,应当限期整改。 逾期整改不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对已入库的物品予以清理,涉及地方隐性债务增加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投资的PPP项目不是自有资金,可能会被认定为债务基金,面临整改、退出或问责等处罚。
由于PPP是在115号文之后以特许经营的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也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十。
2. 政策性金融工具和发展性金融工具应作为项目资本。
1)2022年6月29日,***主持召开了一次执行会议,会上决定建立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利用政策性、发展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3000亿元,补充包括新基建在内的重大项目资金,但不超过总资本的50%,或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进行过桥。
2)关于申请配额。申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项目最低资本比例的50%,即最低项目资本比例为总投资的20%,用作资本金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超过20%的一半,实践中一般按项目总投资的10%申请(例如: 项目总投资额为10亿元,仅可申请1亿元基建投资**作为资本金),其余10%,投资方自有出资额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5%。
十。
3、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启动阶段管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项目应当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投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认股金额、认购资金进度等。 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各投资者出资承诺书,如果出资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还必须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相关材料。 (国发〔1996〕35号)。
* 对于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投资项目的集资方式和相关资本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确认投资项目的出资比例和融资方式;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比例和现有情况的审查监督。 (国发〔2019〕26号)。
2)投资项目资金调整。
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标准动态概算,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根据核定的调整后概算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个投资者应增加的资本金。 实际动态预算超出原核定动态预算10%,预算调整须报原预算审批单位审批。 (国发〔1996〕35号)。
3)投资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对于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金按每年应支付的金额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 对于主要使用国开行贷款的投资项目,资金应存入国开行指定的银行。 投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 (国发〔1996〕35号)。
4)投资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分类实施:对于具有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可以将所有者权益作为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设立专户,规范会计主体的设置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投资项目分配的资金和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 并据此批准投资项目的资本金金额和比例。(国发〔20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