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厅、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国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世界地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我局特制定《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现向您发布,供您遵守。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1月 25, 2024.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提高世界地质公园建设水平,促进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中国的法规和政策。
第2条本办法所称世界地质公园,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具有全球或国际意义的地质遗迹、丰富的自然文化资源、边界明确、面积适宜的可持续发展区。
第3条这些措施适用于国家世界地质公园的管理。
第4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国家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运营指导,并作为国家主管部门与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就世界地质公园相关事项进行联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运营指导工作。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负责世界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
国家地质公园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和开展与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有关的活动。
第5条世界地质公园建设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重点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6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了世界地质公园专家数据库,为世界地质公园的管理、审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7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研究、教育、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声明
第8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NFGA)建立了世界地质公园项目筹备库(以下简称“筹备库”)。
保护区库申报表由申报区所在县级人民填写,报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跨县级的,市人民**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越过市辖区,相关市人民**应当共同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照上述省内程序,向有关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联合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函。
第9条世界地质公园的申请分为国内推荐和国际申请两个阶段。
第10条国内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中国推荐区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球或国际意义的地质遗迹。
2)具有比较价值的自然和文化资源。
c) 对于单个订单。1.统一的地理区域,边界明确,区域适当,陆地、海域和岛屿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
4)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科学研究、自然教育、地质旅游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5)申报建设得到当地居民的广泛支持,社区参与度高。
6)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7)已列入储备库,并已参照世界地质公园标准运行一年。
8) 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申报的其他要求。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下列材料:
a) 推荐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报区域的名称、区域和范围边界; 资源条件和价值; 保护管理状况; 审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2)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国内申报; 综合调查报告; **材料(长度不超过15分钟); 自我评估文件(表格A); 省级人民**同意申报文件; 宣传等 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军事、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书。
第11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召开世界地质公园推荐评审会议,评审通过且对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世界地质公园候选地(以下简称候选地)。
第12条国际申请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2款和《操作指南》的要求实施。
候选地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规定,编制世界地质公园申请意向书和申请材料。
候选人所在地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国际申请程序当年4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申报意向书。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应当年6月底前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申请意向书。
候选人所在地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同年9月底前,将省人民**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同年11月底前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13条根据《操作指南》的要求,候选人应在提交提名后的第二年接受教科文组织的实地考察。
第14条世界地质公园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严重人为损坏或重要资源受到威胁、虚假或故意隐瞒申报内容、申报进度超过时限等情况,将视为候选网站自动放弃其资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未来两年内将不再受理有关省份的世界地质公园申请。
第三章 重新评估和范围调整
第15条教科文组织应定期对世界地质公园进行重新评估。 复评分为文案评审(主要包括总结和工作进度报告)和现场评审。
第16条世界地质公园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等规定编制总结和进展报告,在重新评价前一年的5月至7月期间将国家地质公园网络中心审查的总结提交教科文组织,并于同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报告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于当年1月底前提交教科文组织。
世界地质公园应由教科文组织根据《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实地考察的重新评估。
第17条世界地质公园可以申请区域调整。
调整面积(增减面积之和)小于原面积10%的,按照《操作指南》的规定编制面积调整申请报告,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当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于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调整后的面积大于等于原面积10%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世界地质公园国际申请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18条申请变更世界地质公园名称的,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规定编写更名申请报告,世界地质公园原申请单位报省人民**批准后,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于10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当年,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于同年11月底前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19条世界地质公园的管理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源保护和区域可持续发展工作。 世界地质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区域,也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管控要求。
第20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有关国际法规和宣言承诺,为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世界地质公园,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21条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发展行动计划,并建立世界地质公园**、数据库和档案库。
发展行动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质遗迹保护、资源调查监测、解说系统建设、自然教育与地球科学旅游、地质公园管理与能力建设、社区发展规划、宣传推广、网络交流与合作、资金投入与保障等; 等。
发展行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各自然保护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划相衔接。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应按照其发展行动计划开展工作,并在评估周期内细化任务,确保世界地质公园有序发展。
第22条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制度,完善设施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和社区的合作,提高公众对世界地质公园的认识。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履行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职责,参加世界和区域地质公园会议,建立姊妹公园,加强国际交流,培训和运输世界地质公园评估员,按时缴纳会费。
第23条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源保护与管理、发展行动计划实施、自然教育与地球科学旅游、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等,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于同年2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章 附则
第24条使用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标志应经教科文组织授权,并遵守有关标志使用规定。 严禁商业用途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第25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申报、重新评估、范围调整等过程中,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文件、资料、图纸。 所有与秘密有关的材料在报告前应当解密。
第26条根据教科文组织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将公布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和重新评估结果。
申请跨国(边境)世界地质公园的,另行决定。
第27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28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