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作出答复。
关于增加生态补偿的提案”。
2023年第0287号)。
1.关于加大自然保护区资金转移支付力度的问题。
**.高度重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构建以金融投资为基础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支持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运营和管理。一是安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补偿和恢复,开展专项救助、购买、维护保护设施设备及相关治理、专项调查监测、宣传教育等。 二是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提升重要生态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上述资金由各省削减,地方政府可以在政策框架内,根据规定协调财政资源和自身财政资源,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 我局还与财政部合作,在《国家公园空间布局规划》和《关于促进国家公园建设的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框架下,支持国家公园建设。 考虑到上述资金渠道,为加强资金统筹,避免重复投资,按照新专项资金的严格管控及相关要求,原则上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或基金。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落实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
二是关于合理化和完善管理制度的问题。
**.高度重视生态补偿领域的制度性、制度性问题。《国办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门与地方政府财政权支责任分工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年第19号)明确承认,在国家国土空间利用控制影响下实施的生态补偿是与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政权力, 支出责任由当地政府分担;地方土地和空间利用的控制、地方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的管理、地方行政区域内土地征用和转换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地方土地和空间利用控制影响的生态补偿的实施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地方财政权力; 支出由当地政府承担。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首当其冲的主导作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 促进以市场为导向和多元化的薪酬实践;要逐步完善强力引领、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控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机制。 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落实。
3.关于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的问题。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利益与赔偿相对应,获得赔偿的权利与保护义务的履行相匹配。 完善考核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在起草《国家公园法》和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时,我局将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和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的需要,完善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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