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内无法在线购买
没有理由回来? 合法吗?
案情简介
近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某服装电商零售公司设置了“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如有质量或尺寸问题,请在收到后两天内联系客服,可提供换货服务,时间过后不予受理”等标语。
经过调查,该公司经常遇到消费者在购买后选择退货,导致退货和运输过程中出现第一个问题,并且没有完全了解相关法律,所以他们选择做出这个口号声明。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是擅自扩大不予无理退货的商品范围,违反了《7日以内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日内无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退货的暂行办法》。
第6条以下商品不符合 7 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的条件:
1)消费者订购的商品;
2)新鲜和易腐烂的货物;
3)**或消费者已拆封的视听产品、电脑软件等数字商品;
4)报纸和期刊的交付。
第7条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可能不适用于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以下商品:
1)开箱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开箱后可能引起货物质量变化的商品;
2)一旦激活或测试,其价值已大幅贬值的商品;
3)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和在销售时已明确标明的瑕疵商品。
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惩戒机关和惩戒方式有规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8)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维修、返工、更换、退货、补货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款款、赔偿损失的;
技巧
1、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定和同意的商品外,应当保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故退货。 经营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排除其法定责任。
2、消费者在购物时,如遇到商家单方面剥夺其七天内无故退货的权利,可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抵制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
end
供稿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
以下是其中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