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官司。209] 咨询单位劳动争议案.
我们的团队在案件管理系统上登记了案件,但我们找不到有关案件的任何信息。 这个案子的案情我不记得了,只能留着,以后再写出来。
有意思的是,我在搜索邮件的时候,发现这个员工离开了咨询公司,和公司打了个官司(这个案子我想写却写不出来),然后又加入了集团的另一家子公司,又和公司打了一场劳动官司。 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我,我只是用她的名字找回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发给我的邮件,里面有她的投诉,但已经过了两年了。
在第二起诉讼中,她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未结清工资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为争议金额不大,本案我们没有**。 我给他们的人力资源主管发了电子邮件,建议诉讼计划,并建议与她和解。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不久,一些工人趁机起诉用人单位作为赚钱的手段,选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加盟,再在大约10个月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的双倍工资。 他们甚至不必等待案件的最终结果来寻找新的“目标”并计划下一次诉讼。 当时,我市各级法院也对起诉多家公司的此类工人列入了黑名单。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工人存在,我经常提醒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最好在网上搜索判决书,看看他们是否有“犯罪记录”,如果有,要找出原因,再考虑是否雇用他们。 否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招到这种“诉讼专业家庭”。
当然,我相信这个和我两家咨询单位打过官司的工人,不是这种人,因为这两个单位都是港资企业,规模庞大,各方面管理都很好,要“摸瓷”不是那么容易的。 她应该是一个维权意识特别强,受教育程度有一定程度的女士,而且她一定能写能说,否则,为了这么少的钱聘请律师申请仲裁,将是不经济的维权行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的主要执业领域是公司和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和数据以及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