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讼。18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我有个同事,是大学的教授,有领导职务,是市人大代表,他很忙,也是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 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他接了这个案子,但主要承办人是我。
双方将三栋民营住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工程总造价达数百万元。 一开始,他是施工,分包商付款,但后来分包商对项目不太关心,于是直接与三业主沟通,增加了一些工程项目,向三业主收取了几十万元。
工程完工后,分包商(实际承包人)起诉三业主,要求三业主支付工程费用,并将当事人列为第三方。 在这三起案件中,三位业主败诉,法院判决三位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共计100万元以上的款项。 承包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行从三个业主的账户中转出钱给他付款。
在被强制执行后,三位业主不服气,认为工程款已全额支付给双方,而他们已经向承包商付款,这对他们不公平。 根据前三次判决的结果,双方将收取的工程款返还给三方业主,但双方不愿意,后来,双方协商达成妥协方案,双方起诉承包人,要求其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当事人,收到款项后, 付钱给三个业主。我们按照他们的意图起诉了承包商。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有趣的问题:
首先是增加项目资金的问题。 当事人认为被告应向他支付部分工程价款,但被告辩称,增加工程是当事人与业主协商增加的,与他无关。 我们认为,法院支持我们的观点,即根据先前的判决,业主已经向被告支付了额外工程的工程费用,因此他应向当事人支付该部分费用。
二是被告在前三起案件中减持或减价的工程建设已向当事人支付的数十万元问题。 关于这部分,被告辩称,在前一个案件中,他没有向业主追讨这部分费用,他不应该向本案的当事人付款。 我们认为,被告在前一案中的减持行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在本案中不能扣除,因为它不符合债务清偿原则,不是清偿、抵销或其他形式的债务清偿。 令人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
一审判决判决承包人应向工程承包方支付数十万元,但不支持利息请求。 当时听说当事人拿了钱后不打算给店主赔钱,店主可能也要起诉他,但后来他没有再联系我们,也许是商量。
我比较喜欢**合同纠纷案件,我觉得这类案件技术含量高,对律师专业能力要求高,也比较有趣味。 很多年前,一所大学邀请我给一个学生讲授一门关于合同法的课程,虽然我很忙,但只确定周五下午的时间,但我欣然接受了这个提议,大学也把课定在周五下午,每周三节课,共16周, 与阶梯教授,同时两班学生。教学的过程也是一个重新学习习的过程,这次经历对我的实际工作也有很大帮助。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的主要执业领域是公司和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和数据以及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