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讼。192no.193] 500万私人贷款案例。
客户向一名女商人借了两笔共计500万美元的款项,由该女商人经营的公司担任担保人,该公司的两名股东,即该女商人的女儿和姑姑提供担保。 在还了一部分利息后,女商人说自己生意困难,没有还贷款,当事人要求员工去公司拉一车布料,但对方还是不还钱,当事人委托我起诉。
债务人已经离婚了,但我估计他们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于是我要求法院出具补充材料函,然后让助理把信拿给民政局,发现他们离婚的时间确实是借款后, 所以我把债务人的夫妻和三个担保人列为被告。每张借据一宗,已立案两宗。
一审中,多名被告人共委托了6名律师**,阵容强大。 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我方拿走的布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可以抵扣部分贷款本金。 两名自然人担保人声称其在担保协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债务人拿走了他们的身份证,并带了两位女士伪造了他们的签名,因此他们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的丈夫声称,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涉案贷款未经双方约定,借款金额远超正常家庭开支,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的抗辩不值得反驳,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主张。 债务人丈夫的意见也无法律依据,因为当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仍然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趣的是,两位自然人的意见,他们主张签名是假的,当法院问他们是否要申请笔迹鉴定时,他们坚持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原告应该申请鉴定,我知道他们误解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没有和他们争论太多。
法院给了他们几天时间考虑是否申请鉴定,他们没有。 过了一段时间,他们突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他们的笔迹进行鉴定。 法官比较谨慎,要求我们过去做笔录,当有人问我的意见时,我坚决不同意鉴定,因为他们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 法官接受了我的意见,不同意评估。
此后不久,一审判决就出台,基本上按要求追究了所有被告人的责任。 两名自然人担保人申请笔迹鉴定,债务人申请对织物价值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一审,两名自然人担保人再次申请对记录进行鉴定,经法院准许,鉴定结论是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是由他们签字的。 我们以债务涉嫌诈骗为由,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局,但法院不予理睬,叫我们自己报案。 当事人本人到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也拒绝立案,称债务人仍偿还部分利息,无欺诈意图。
一审判决债务人夫妻、公司保证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前夫不服上诉。 二审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基本将举证责任归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 以夫妻一方名义借入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的共同意愿,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当天,我正好有事要做,怕当事人不放心,于是叫了一位资历比较深的同事出庭,庭审结束后,我又提交了**字,主要观点是,解释的规定不宜适用于解释实施前尚未结案的案件, 而法院不采纳我的观点,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判债务人与债务人经营的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前夫不再承担责任。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但由于各种离奇和巧合因素,判决一再变动,可见诉讼的唯一确定性就是它的不确定性。 有很多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承诺案件的结果,也确实有一些不靠谱的律师经常为委托人拍胸脯打包票,从本案来看,显得有些幼稚和荒谬。
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的主要执业领域是公司和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和数据以及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