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刚过去,放假期间,仍然有很多工人在努力工作。 如果他们牺牲了与家人团聚和休息的美好时光,他们是否可以向雇主索取加班费? 如果是这样,我该如何申请加班费?
提示1:明确“工时制”!
工人应该了解适用于其职位的工作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即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休方式。 据此,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为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批准用人单位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工时综合计算期间的实际工时计算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实际总工作时数中超过标准总工作时数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按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加班工资按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经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北京市规定,如果员工的岗位工作时间不定,则该员工不能要求加班费。 如果雇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雇主应按工资基数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他时期工作的,根据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数时实际总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标准总工作时数,超过标准总工作时数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按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因此,在综合计算工时的情况下,员工休息日加班没有200%的工资。
提示2:应区分加班的性质!
需要区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分配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给予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给予不低于其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国《国庆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12.11 修订)规定全年共有 11 个法定节假日
1)新年,休息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首先,开始。 2、初中三年级);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日);
4)劳动节,休息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3日)。
因此,以上11天为法定节假日,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基数的300%,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加班的工资200%。
提示3:掌握计算方法!
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工资,即在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国家规定的11个法定节假日不予排除。 因此,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折算为:
日工资=月薪收入,当月天数。
小时工资 = 月工资收入(每月 8 小时带薪天数)。
每月工资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日75天。
提示 4:要知道的两个“注意事项”!
作为员工,如果想申请加班费,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注意提供证据。 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应当承担加班存在的举证责任。 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证明的证据一般包括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的工作记录、加班报销凭证、与领导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工人证等,只要员工能提供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一般有劳动者是否加班、具体加班时间、加班时间长短等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二是注重时效性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机关请求权利和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断的,仲裁时效期限应当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限应当中止。 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加班费也是一种劳动报酬,因此员工要求加班费的诉讼时效应在自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条款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计件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他劳动休息措施。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安排下列节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十五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应获得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应当承担存在加班的举证责任。 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当日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应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者,应安排同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基数200的费率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上班者,按不低于300/天或小时工资的费率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 经批准用人单位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工时综合计算期间的实际工时计算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实际总工时中超过标准总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供稿人:丰台苑。
编辑:杨世霞 郭进.
评论: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