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伦理法的有效性,不仅是为了满足伦理法在理论上的完备性,也是为了考虑伦理的社会功能。 就规范性学科的一般性质而言,伦理法和法律规范有许多相似之处,或者说伦理学和法理学在规范性问题上是相似的,只是前者介于自我意识和自我行动之间,后者介于软弱和强制之间,但无论如何,伦理自行为都达不到强制的程度。 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关注道德规则的有效性,因为伦理学是一种基于实践理性的行动哲学,其有效性是衡量行动规则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之一。 效力是指某种力量或能力产生的实际效果或效果。 从伦理法的规范性来看,有效性问题是探究伦理法作用的根本问题。 换言之,如果一条有效的道德法则明确要求人们履行某些义务或禁止某些行为,则意味着该法则具有人们自觉遵守和服从的基础,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并达到相应的效果。 伦理法则的有效性不是纯粹形式的有效性,而是基于某种社会秩序的定位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影响,它有三个基本维度:规范力、指向力和持久力。
道德法的规范力量。
规范力是道德法则的权威性。 伦理法是否对社会治理有效,首先要看它是否对人类行为具有规范性(限制性)力量。 规范力是道德法则有效性的生命,它证明了道德规范的客观必然性。 伦理法则的内容是客观的,不仅积极再现了社会发展的伦理要求,如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正义等,而且遵守基本的伦理法则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无视社会规律的个体的生存只能被“消灭”。 伦理法作为人类长期伦理实践的产物,是人类精神生产活动的结晶。 从图腾和禁忌到准则、谚语、义务和责任的形成,最后抽象成规律,生动地展现了伦理规律属的发生过程,这是一个由低到高、从自发到自觉、从具体到抽象的渐进过程,体现了人类伦理生活的客观历史必然性过程。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伦理法的规范力是伦理效能的根本体现。 规范力量也显示了道德活动的社会约束。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类生活的载体。 《荀子君主制》包含:“水火生不生,草木生不知,鸟兽知不义,人怒活生生,义义,所以是天下最贵的。 力气不如牛,走路不如马,牛和马都用了,为什么不呢? 说:人可以分组,但不能分组。 这个简单的概念概括了人类的社会性和伦理性,而伦理法则是对人类社会性的理性规制。 为了群体的生存和安全,社会需要一定的外在规范来约束人们的个体行为,规范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协调行动和共同发展。 伦理法则适应了这一客观要求,作为对人的自然冲动的限制,伦理法产生并从外部限制了人的行为,规定了人的行动方向。 因此,只要人们处于社会关系中,他们就受制于现实的社会规范。 对于社会个体而言,伦理法则构成了现实的社会约束力,它表明人的自由与社会约束并存,自由是内在目标,约束是外在保障,伦理法的规范力在两者的有机统一中发挥作用。 伦理法则的规范力是可以实现的,其实从人的内在主义角度来看,它还是来自于人的理性能力。 人类与生俱来的智力迫使人们放弃自然状态,在理性的指导下过着善良的生活。 因为“一切道德文化的主要目的是美德和理性意志的培养,理性意志成为一切行动的调节原则,我们称这种美德或美德为自我控制”。 这里所指的“理性意志”和“自我控制”,是指人的理性意识,是被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的理性意识,从而构成人的精神力量的基础,驱使人有意识地克制自己的本能,控制自己的欲望,追求自我向善的目标。
道德法则的指导力。
指向力是伦理法则的客体效应,是伦理规范(束缚)力的矢量调节。 道德法的规范力量是一种自然的取向和理想目标,是引导人们以善行追求正义的力量。 道德法则的规范力,只有具体落实到人们的行为中,特定的人接受规范,才能实现。 可以看出,道德法的规范力存在着方向性问题,即某种道德法则对谁有约束力,对谁没有约束力。 因此,伦理指导力构成了伦理法则有效性的向量描述,具体规定了伦理有效性对人的规范边界。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人们的社会角色是多重的,人们的道德意识水平也不同。 因此,社会中的伦理和道德规范体系往往是等级森严的和有针对性的。 对于具有不同角色和身份以及不同道德标准的人,规定了不同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标准的方向是不同的层次和范围。 一般而言,在社会伦理的生活中,社会公共伦理的取向是最普遍的,其伦理约束力覆盖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因此社会伦理教育是践行社会伦理的重要途径。 社会公共伦理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伦理。 它起源于人类共同人性的最低要求和共同的生存和发展顺序,即人们为了形成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应该遵守的一些最简单、最基本的公共生活规则。 它的约束力是针对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反映了一个有序社会的最低标准和一般要求。 例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有助于人类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二是全民公德。 它反映了生活在特定政治、经济或民族地区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一般要求的相应规范。 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仰、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上紧密团结,牢固树立全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以提升全民道德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再上新台阶。此外,对于特定生活领域和角色位置的伦理规范,其指导力相对封闭,仅对特定范围的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和规则执行力。 例如,职业道德适用于不同行业的从业者,家庭伦理是指家庭生活中的社会成员,场合伦理是指双方在特定的互动场所进行互动。 这些伦理规范通常不会超出适用范围,一旦没有指向正确的方向,伦理法的规范力就无法发挥作用。
道德法则的持久力。
持久力是道德法则的暂时效果,即因为它具有持久的价值,不能被任意“删除”。 道德法则的有效性不能仅仅基于特定的“条款”,而是基于更高或更高层次的应有价值和超经验价值。 即使道德法则体系中的某一特定规则不能完全满足目的适用性的要求,它仍然至少满足一个价值,即道德的永恒价值。 道德法则不同于法律规范,不存在明确(明显)的时效性问题,即不考虑生效和到期时间,也许一些二阶或三阶规范由于时代的发展而过时了,其规范内容会有所变化,会产生新规则,旧规则会消亡, 但维护社会整体伦理精神和伦理秩序的伦理规律是不会改变的。我们不能说正义法则可以在某个历史时刻被抛弃,仁慈精神可以在某个时间被抛弃,或者道德法则甚至可以在某个时期内是“试探性的”或“暂时的”。 同时,就时间有效性而言,不存在道德法则的追溯性问题。 追溯力是指一项规范是否适合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以及它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如果它可以被改编和约束,它就是追溯力,或者说是追溯力; 如果它不能适应,它就不具有约束力,它不具有追溯力,或者它被称为非追溯力。 “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其约束力是永久性的,但约束的程度可能因行为者的道德水平和社会环境因素而异。 当然,我们不应该把伦理法看作是“一劳永逸”的存在,除了精神本质不变之外,还应该“随时变”、“随时变”,增强其适应性,进而达到增强其效力的目的。
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强调,伦理法的有效性本身就是应该执行的影响力,这并不意味着伦理法的有效性就是实际实施和实现的影响,伦理法的有效性和伦理法的有效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道德法则的效力本质上是“实际的”而不是“应该的”,它是指道德法则的有效性在社会秩序中的实际运作。 例如,“不可偷窃”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法则,但如果有人偷窃,那只能说明道德效果太弱,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但不能说它没有效果。 道德法则的有效性需要最低限度的道德有效性才能保证其有效性,当一个道德规范基本上是空洞的,不能有效时,就很难维持它的存在。 因此,伦理法则的有效性和有效性是紧密相连的,只有当有效性最终转化为有效性时,才能实施有效性,而有效性是有效性的正常结果。
李建华,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