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行为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 周某到达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为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 周退还赃款19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情基本情况
周,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某建筑公司股东。
2012年至2016年,周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汉*县委书记、石*县委书记谭某某(已决定)转达了帮助承包项目的请求,并承诺给予徐某、谭某一定比例的项目金额。 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协助周承包多个工程项目。 从2015年到2016年,周和徐徐两次商量福利费,并同意周给谭和徐2600万元的福利费,徐后来通知谭和谭同意。 经查处,周通过银行转账向许某支付了745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支付了375万元人民币,共计1120万元,因本案仍未支付1480万元。
该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周到达案后向监察机关退还了195万元赃款。 湘*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1日提起公诉。 湖南省岳塘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认为,该法院已举行原告周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达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为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 周退还赃款19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周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周归还的195万元赃款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周不服,提起上诉,湖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怎么说
(一)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
建设项目资金多、利润高,容易滋生腐败,重点工程和重大工程贿赂行为对政治生态、法制环境和商业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近年来,监察机关重点关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丰富的行业和领域,认真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扑克牌”、“提篮子”、“问候”等腐败问题。 本案被告人长期多次行贿、行贿承包项目,严重破坏了当地法治营商环境。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处行贿者,切断“猎”与甘愿“被”猎“的利益链,有效杜绝权力寻租,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廉洁正当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循证裁判原则,有效打击贿赂犯罪。
周受贿涉及的金额巨大,涉案资金流向复杂。 在法院二审中,周“反悔”,提出给徐某的钱大部分属于利润分红和贷款,否认贿赂性质。 审判机关坚持循证裁判原则,严格把控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资金质量、流向等客观证据入手,结合对贿赂人、受托人、信托转让人的口头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明确资金流向, 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准确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办事,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行贿罪】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的,构成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行贿罪处罚规定】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可信、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要刑罚、补充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书等材料。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